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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展期内的商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2009-7-5 21:39:08

  前段时间,客户来电咨询,问在宽展期内的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该问题近年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现在笔者根据从业之经验,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相关法律: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一、在宽展期内的商标其法律效力

  正在宽展内的商标的法律效力应该是待定,不能简单地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认为该商标权失效,因为商标续展,商标局不经实质审查,只是经过形式要件审查,只要其权利人在宽展期内交纳相关的费用,以及续展申请书,该续展就会被商标局核准。

二、我国司法上对此问题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规定,只要商标注册人在宽展期内提出了续展申请,即使宽展期内,该商标末被商标局核准前,在这个期间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续展申请人仍有权以商标权人的资格请求法律保护,工商机关或法院应当受理有关案件。

三、从国际范围内的商标立法看,保护在宽展期内已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法条约》签署国,该条约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均不得因为续展而对注册进行实质审查。”虽然我国还不是其正式成员国,但是我国的《商标法》对续展也不经过实质审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该商标权利人在宽展期内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续展申请,其商标就应该受到法律之保护,各地工商部门在此期间接到商标权利人侵权投诉时,应积极地维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如果在宽展期内还尚未向商标提出续展申请,那么该商标得不到法律之保护,各工商部门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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