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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茂公司成功代理黄伟与曲水兰亭度假酒店商标异议案件

2018-4-2 13:49:00

【背景】

2015年08月18日,黄伟先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糖,蜂蜜,面包,米,食用淀粉,面粉和谷类制品,糖浆”申请注册以下商标

该商标于2016年07月06日通过审查,予以公告,北京曲水兰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在公告期向商标局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理由,就是曲水兰亭抢先注册其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侵犯其的字号权。

【案件焦点】

第一、是否抢注京曲水兰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二、是否侵犯京曲水兰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字号权

黄伟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公司通过以下几点进行答辩:

1、被异议商标的来源

答辩人是从《越剧》的《曲水兰亭》,其“越剧风格为主旋律的葫芦丝独奏曲”, 人怎能不怀古抚今忆江南,这首乐曲,婉转灵透、温文儒雅、好似江南 “小桥流水人家、人杰地灵天华”的美丽情景;亦好似古人在曲径流觞、吟诗作赋,正所谓:

舟楫摇橹船 藤竹映酒幡

深闺玉脂嫣 书香到门前

亭台曲水环 楼阁月吟山

兰亭碧波絮 流觞醉酒眠

所以申请人取之“曲水”与“兰亭”二个词组成“曲水兰亭”作为商标,其与茶这个商品结合,已完美表达申请人所传达意韵。申请人从2015年一直使用至今,其并不是模仿异议人的商标。综上所述,答辩人申请注册“曲水兰亭”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与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理应获得注册。

2、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

*申请商标侵犯他人的商号权适用要点

第一、商号的登记、使用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

第二、该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三、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的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判定

混淆的可能性是指,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来自于字号权人,或者与字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

认定系争商标容易与在先字号发生混淆,可能损害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系争商标与字号的近似程度

原则上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时可能容易产生混淆,但在个案中应根据在先字号的独创性、知名度对系争商标与字号是否构成近似进行判断。

(2)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对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以与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为限,但在个案中应根据在先字号的独创性、知名度,以及双方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具体确定该在先字号的保护范围。

根据以上的标准,虽然异议人的登记注册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但是

第一、异议人商标实际使用日期与注册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异议人在2015年11月27日才向商标局在第43类申请注册“曲水兰亭”商标(申请注册号18452280),由于该商标被在先权第10691787号“曲水兰亭”驳回,异议人于是在2016年4月5日才与在先权商标所有人南阳市大浪淘沙酒店商量购,且该转让核准日期2016年12月29日。

第二、没有证据明其在 “中国”(并不仅仅在北京)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第三、“曲水兰亭”其来源一首《越剧》的《曲水兰亭》,且有诗为证:

舟楫摇橹船 藤竹映酒幡

深闺玉脂嫣 书香到门前

亭台曲水环 楼阁月吟山

兰亭碧波絮 流觞醉酒眠

其并不是异议人所独创,且被异议把“曲水兰亭”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糖,蜂蜜,面包,米,食用淀粉,面粉和谷类制品,糖浆”上,是被异议人所独创。

第四、异议人是经营酒店,属于提供服务,而被异议商标申请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糖,蜂蜜,面包,米,食用淀粉,面粉和谷类制品,糖浆”,其二者共同于市场,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误淆与误认。

3、答辩人没有抢先注册异议人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

*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定:

1)已经使用并有定影响商标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2)认定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当就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序、地理范围;

其他使该商标产生的一定影响的加以证明;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商标并没有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糖,蜂蜜,面包,米,食用淀粉,面粉和谷类制品,糖浆”上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这些商品使用过,更谈不上异议人的商标在些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了。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没有抢先注册异议的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结论】

北京曲水兰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第30类食品与茶叶,曲水兰亭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也没有证据第30类“曲水兰亭“是复制、摹仿、抄袭其在先的字号权。

【分析】

如果北京曲水兰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想证明曲水兰亭复制、摹仿、抄袭其在先的字号权,必须证明先字号的独创性、知名度,以及商标指定商品与在先字号权人的经营范围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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