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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成功代理“峰峰焦煤”商标驳回复审

2011-7-5 12:20:23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后变更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在第4类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6814310号“峰峰焦煤”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复审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核定驳回,其核定驳回理由为:“峰峰”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委托我司进行驳回复审事宜,经过我司精心专业答复以及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良好的沟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6月13下发"驳回复审决定书","峰峰焦煤"商标予以初步初定,由商标局安排公告。

    在此,对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即将享有“峰峰焦煤”商标的专用权,表示祝贺,也为我司在国有资产的保护方面作出自己贡献深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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