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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培育方案》试行

2010-8-11 12:07:52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培育方案
(试行)
   为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省商品流通市场健康发展,调整商家与供应商、商家与消费者等因知识产权的享有、使用及销售所发生的利益关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商品流通市场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我省商品流通市场。本方案所称的商家是指通过租赁或者购买场地等法律关系实施商品出售并由市场方进行统一管理的经营者。
 一、目标和任务
   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培育坚持以商品流通市场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滚动式发展,2010年开始启动,采取自主申报制,以后逐步推开。通过培育,商品流通市场主要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
 1、全方位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活动,建设一批流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展示、宣传窗口,建立以规范流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营者全方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同时提高相关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运用能力,建立和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为湖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保障。
 2、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得到完善。设立市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务;配备适应本市场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符合市场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市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程序;健全管理档案。
 3、实行知识产权商品备案制。销售标有注册商标、专利标记等知识产权标识商品的商家,要向市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注册商标证、专利证书复印件、授权经营协议等资料备案。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内设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信箱,受理市场商家、客商的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相关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和标识、盗版侵权制品、假冒专利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执法活动;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对职能部门查处的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商家,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执行。
 5、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以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强化市场全体员工与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在市场内设立宣传窗或悬挂标语等形式长期宣传知识产权并形成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培养熟悉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能独立处理市场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
 二、政策与措施
 对纳入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培育的商品流通市场(以下简称“培育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优先给予政策性扶持:
 1、建立省、市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反应通道,对培育对象销售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给予重点关注;被侵权时,有关部门要尽快立案、尽快处理、尽快结案;培育对象遭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要帮助和支持培育对象积极应对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积极推动培育对象的主导产品、优势技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推荐培育对象申报国家和湖南省知识产权软课题、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等。
 3、支持培育对象建立自身知识产权数据库,有效管理本市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支持培育对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培育对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邀请专家为培育对象举办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班。
 4、帮助培育对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开展相关商品技术情报分析和战略研究,指导市场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计划。
 5、给予一定的培育经费支持。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1、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以我省拥有一定规模、具有集约性、专业性的大型商品流通市场为主。申报示范市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市场主要领导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强烈的需求,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2)具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和设立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岗位。
 (3)市场内有销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品。市场内销售的拥有专利的商品占有一定比例,并有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等其它知识产权。
 (4)市场达到一定规模或有100家门店以上,市场品牌有一定知名度,经济、社会效益较好。
 2、申报示范市场培育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向所在地的市州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填报《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培育申报表》(见附件2)等申报材料(一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
 (2)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共同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
 四、组织与实施
 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培育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州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和负责管理,省知识产权局成立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培育管理办公室,挂靠于省局执法处(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培育项目的受理、审批及评估验收等工作,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积极配合,并作好日常管理工作。
 1、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培育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首先进行试点,时间为二年,二年后成效优秀者进入示范市场。
 2、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示范培育的市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知识产权局下文,认定为“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市场”。
 3、示范市场培育工作实行项目管理。市场列入试点名单后,须与管理办公室签署《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培育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件3),并上报《试点实施方案》,示范培育工作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及阶段任务实施。这两项是年度考核、检查的重要依据,考核检查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示范市场培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等。
 4、培育市场每年11月应按照合同要求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1月底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一同报送管理办公室。12月底前,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和抽查。
 5、试点二年期满后,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检查情况提出考核意见,试点成效优秀者被认定为“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并授牌;不合格者取消试点市场资格。“示范市场”实行动态管理,二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不合格者取消“示范市场”资格。
 6、2010年前第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培育工作,首先在长株潭地区开展,2012年再辐射到全省范围,请各市州做好相关工作。
 五、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方案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办法,在本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培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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