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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科技成果扶持奖励办法》

2010-7-10 10:18:00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本县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创造性、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以及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全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包括获得各级奖励的科技进步奖项目、授权专利、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科技专著及发表的科研论文等。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科技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的单位(组织或集体)和个人;
    二、获得国家专利技术及产品授权的单位(组织或集体)和个人;
    三、出版科技、科普专著及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单位和个人。
    四、通过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组织或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发明奖的单位(组织或集体)或个人,奖励50万元。
    2、获得国家、省、市、县科技进步一等奖成果完成单位(组织或集体)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0.5万元、0.3万元;获得国家、省、市、县科技进步二 等奖成果完成单位(组织或集体)或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0.3万元、0.1万元;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三等奖成果完成单位(组织或集体)或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0.1万元。以上奖励只奖励成果完成第一单位(组织或集体)或第一完成人,奖金分配由受奖单位(组织或集体)或个人自行处理。
    二、专利奖励标准
    1、申请专利在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号的奖励标准: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400元;每项发明专利奖励500元。
    2、申请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专利证书的奖励标准: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600元;每项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单位(组织或集体)或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专利证书5项以上者,可再一次性奖励3500元。
    3、授权专利转化应用的奖励标准:在县域内转化,每项转化专利实现年销售收入达到50-200万元的,奖励3000元;实现年销售收入200-500万元的,奖励5000元;实现年销售收入500-1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实现的销售收入指标数据以国家法定统计数据为准。
    三、科技专著及论文奖励标准
    1、在国家级统一刊号和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表的科技专著者,每部奖励2万元。以集体或单位完成的,奖给集体或单位;以个人完成的,奖给个人(仅限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科技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奖励500元;在省级核心科技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多人合作发表的论文只奖励第一作者。
    3、在省级以上科普类刊物发表论文者,每篇奖励100元。
    四、自列科技项目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的成果,每项奖励0.5万元;通过市级科技部门鉴定的成果,每项奖励0.1万元。以上只奖励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
    第四条  奖金来源。本奖励办法中涉及的所有奖金,由县政府设立“瓜州县科技成果奖励基金”,县财政列入预算管理,按年度拔付,由县科技局专户管理。
    第五条  奖金发放。本奖励办法各项奖金每年兑现发放一次。申请奖励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瓜州县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书》,连同各种原始证明材料报县科技 局审核,经确认后向社会公示七天,公示到期后无争议的,由县科技局统一上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按照审批奖励金额拨奖金,由科技局负责兑付奖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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