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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三次修改:促进创新与发展

2010-4-2 22:24:10
  第一次修改:保护水平向国际标准靠拢

  修改关键词:

  扩大保护范围

  延长专利权的期限

  完善专利审查程序

  完善专利保护

  社会背景:

  《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到1992年4月底为止,中国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身)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23万余件(平均每年增长24%),其中国内申请近20万件,批准8万余件;国外申请3万余件,批准1万余件。

  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仅据1991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86个项目的统计,就新增产值75亿元,新增利税22.4亿元,创汇1.2亿美元。

  同时,由于在制定时缺乏实践经验,在专利法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和完善。随着专利制度在国际科技、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作用日益显著,专利法国际协调活动日益频繁;同时,为了履行我国已经对外承诺的义务,并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也需要对专利法的部分规定作相应的修改。此外,为了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贯彻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利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修法内容:

  [扩大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取消了对药品、食品、饮料、调味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限定了5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此修改使得专利权保护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教授对本报记者表示。

  据悉,上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化学工业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在相当程度上还是以仿制为主,因此,为了振兴化学工业,推进化工技术进步,在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走创新的发展道路,鼓励化工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吸引外商投资和转让新技术,对化学物质给予专利保护是必要的。从长远和全局看,给予化学物质专利保护,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化学工业的落后局面。

  关于对药品的保护,特别是对西药的保护,与对化学物质的保护情况大体相似。

  同时,此次修改将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延伸至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将进口权增加为专利权人的权利之一。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对记者表示,第一次修改增加进口权的规定,增设了国内优先权,扩大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延长专利权的期限]

  1985年施行的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届满可以申请续展3年。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发明专利的平均寿命在10年左右,只有3%至4%的发明专利的寿命达18年以上。然而,有些技术领域的发明,例如药品、化学物质及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发明,开发和研究的经费高,产品正式投放市场前,还要按照规定办理试验、登记、核准等手续,花费时间较长,由授予发明专利权到产品进入市场,专利权期限往往已经过去了好几年,甚至10年之久,发明专利权人没有足够的期限回收开发和研制所消耗的巨大投资。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这些技术领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这些技术领域科技水平的提高。因此,适当延长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但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这些领域的技术引进。

  “因此,第一次修改延长了专利权保护的期限,发明专利权延长至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延长至10年。”冯晓青对记者表示。

  [完善专利审查程序]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放宽了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限制;完善了专利申请、审查、公告和撤销的程序,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了授权后的撤销程序;确立了发明专利的司法终审制;确定被撤销和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且宣告和撤销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人在恶意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负有返还义务。”冯晓青对记者介绍。
 第二次修改:深化改革 激发创造

  关键词:

  进一步与世界接轨

  激发创造活力

  产生巨大效益

  社会背景:

  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开放,20世纪末以来,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成为我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迫切要求,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变化、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根本性措施。这种调整既要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发展,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促进经济再上新台阶。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采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机制、新办法。


  当时我国正在努力争取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门槛条件”和形势需要,促成了我国专利法的这次修改。

  所以说,2000年专利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专利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解决专利法在实施中的新问题。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并自2001年7月1日施行。

  修法内容:

  [进一步与世界接轨]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认为,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可圈可点:此次修改进一步缩小了我国专利法与TRIPs协议的差距,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终局决定权,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行政终局决定提供了司法审查机会;取消了“计划许可”,而1992年专利法对于“国家计划许可”的规定,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强制许可。对“不知者不视为侵权”的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撤销程序,简化了专利确权争议流程。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解决了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在专利权属问题上待遇不平等的现象;调整了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将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合并,统一为无效宣告程序;明确我国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应履行的义务;对实用新型设立检索报告制度;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增加诉前临时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明确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将行政机关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中对赔偿问题的处理改为调解。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郭禾教授表示,上述种种修改对于入世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方针政策作出了及时有力的回应,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入世后,我国要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我国企业引进来,更要走出去,认真学习借鉴西方的先进技术,通过原始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等方式,做大做强。但是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护。我国的专利制度与世界接轨,为的是鼓励更多的企业到中国投资,使中国企业快速成长;而与世界接轨前提下还要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以及强化对于权利人的保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表示,我国加入WTO以后,就正式进入了国际贸易游戏圈。对我国企业而言,这种现实首先是一种挑战,然后才是机遇。入世把中国与世界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而修改后的专利法就是两者之间的一架桥梁。

  [激发创造活力]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专利法经过多年的施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有效激发了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在实施专利制度的第一年,3种专利申请的总数只有1.4万件。从1985年4月1日到2000年1月11日,我国用14年零9个月的时间,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此后,我国专利申请受理量完成第二个100万件历时4年2个月的时间,而完成第三个100万件仅用了2年3个月的时间,突破第四个100万件用了18个月,到2009年3月实现第五个100万件,更是仅用了16个月。在PCT国际专利申请方面也得到了飞速提高:1994年,我国成为PCT缔约国,当年我国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仅为103件,而到了2006年,这一数字接近4000,位居世界第八位,2007年中国的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达5401件,同比增长38.1%,居世界第七位,2009年则以8000件位居世界第五位,一年一个新台阶,一年一个大跨越。

  李顺德表示,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极大地刺激了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特别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越来越擅长将其创造成果知识产权化,手握专利利器,在国际竞争中争得更多的话语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2002年至2008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由6.8962万件增长到29.551万件,占国内专利申请比重由33.5%增长到41.2%。在2008年的国内有效专利中,企业所占比例是43.1%;在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企业所占比例为46.0%。2008年,华为公司、中兴公司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分别为4228件和3954件,在数量上已经远远高于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等国外公司的在华申请量。华为公司在2008年全球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排行榜以1737件雄居世界第一。而我国掌握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在应对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逆势上扬的鲜活实例也深刻表明知识产权正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近年来,我国企业加紧了走出去的步伐,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势头发展迅猛,从2002年的2亿美元,迅速上升至2008年的205亿美元,增长了百余倍。我国企业已经深深懂得,对于知识产权的并购才是并购的核心,因为专利就是生产力。毋庸置疑,良好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已经成为决定跨国公司投资和高新技术转移流向的决定性条件。

  [产生巨大效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指出,专利法的修改实施,有效地推动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各行各业一大批科技创新成果得到了广泛应用。以获得第十一届中国专利金奖的15件专利为例,从专利项目实施到2008年底,新增销售额近428亿元,新增利润166亿元。始于2007年的中国专利周,首届便实现成交额6.7亿元,3年来共实现成交项目75余项,成交额73亿多元,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统计显示,我国科技对经济贡献率已从“十五”计划开端时的不到30%增长至目前的40%左右。而据洛桑国际管理学院的《国际竞争力年度报告》,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在55个国家和地区中,从2003年的第29位上升至2008年的第17位,虽然落后于美国和德国,但领先于英国和日本等老牌工业国家。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证明,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之一。而专利法的适应国情的修改以及施行功不可没,因为它为所有的创新主体和创造行为提供了保障和前提。
第三次修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

  关键词:

  提高创新能力

  提升专利审查标准

  简化程序

  应对金融危机

  社会背景:

  进入新世纪,乘着入世的春风,借助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而在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中,以专利法为核心的专利保护体系为我国企业成功走向世界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来,发达国家不断以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问题为由搞贸易摩擦,力图保护其国内制造商。这种新形势加剧了我国进一步完善专利法体系的迫切需要。

  其实早在2005年,我国就开始考虑对专利法作第三次修改。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此基础上,经过3年多的努力,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终于在2008年底完成。

  “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是基于运用专利制度,提高我国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为及时解决我国专利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推动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次会议通过了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并自翌年10月1日施行。经历这次修改,以专利法为主干,辅之以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等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行的专利立法体系,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经济转型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修法内容:

  [提高创新能力]

  曹新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旧专利法相比,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有许多方面有进步,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明确了通过“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提高创新能力”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提升专利审查标准]

  “合理提升了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标准,是我国适应专利水平不断上升的客观要求,保证知识经济实力和可持续能力的有效举措。”陶鑫良表示。他进一步解释说,例如将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由原来的不能“国内使用公开”修改成了不能“国内外使用公开”,即将“混合新颖性”标准提升为“绝对新颖性”标准,不但抑制了专利数量过热而竞争力不足的趋势,而且对某些优势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在专利领域跑马圈地、过多设置专利池的现象进行了限制,从而为国内知识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保障。此外,第三次修法还有很多重要内容,比如放开了涉外专利代理,取消了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许诺销售权利内容;明确了允许平行进口的规范;完善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规定了对药品与医疗器械的审批例外;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100万元;规范了专利侵权纠纷的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进一步强化了专利行政管理的措施及程序;等等。

  李顺德表示,在遗传资源保护、药品专利保护等方面,新专利法增加了相关条款,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进一步适应国际专利制度发展。第三次修法总体上使得我国专利保护水平达到Trips协议标准,甚至在有些方面有所超越,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水平接近国际标准。

  [简化程序]

  冯晓青表示,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体现了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在立法宗旨上,进一步提升了专利立法促进创新的重大意义和使命。在专利的定义上,明确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概念,并对重复授权进行了规制。在程序上,简化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程序,取消了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同时取消了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向中国申请专利和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在许可范围上,对指定许可的范围进行了修改,不再包括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在权力划分上,明确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共有制度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确认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播专利信息的法定义务。在专利行政执法上,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权限。在保护方面,完善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和诉前临时措施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在具体权利义务方面,增加了对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规定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文件的要求,并允许关联外观设计合案提出专利申请;明确了简要说明可以用以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增加了受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可以要求权利人出具评价报告的制度。此外,第三次修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允许平行进口和Bolar例外,增加了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抗辩和许诺销售行为善意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应对金融危机]

  “新修改专利法对于我国应对金融危机所具有的积极作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人们的创新热情,提高创新能力,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曹新明表示,如华为公司由于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金融风暴袭来时,不仅未受影响,而且还有了更快速的发展。这就表明,以专利作为市场竞争的支撑,以自主创新的专利技术进行竞争,就能抵挡金融风暴。

  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我国专利法的3次修改,是我国专利制度乃至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3块重要里程碑。而围绕我国专利法每一次修改,又总是紧随着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配套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的适应性修改,为我国各类企业和各级政府“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平台和发展空间。

  陶鑫良表示,我国专利法的制定及其前后3次修改,记录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时代身影,专利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大厦的一根主要支柱,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撑。(记者魏小毛、高迎迎,实习记者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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