鐭ヨ瘑浜ф潈闂瓟

马德里被指定缔约方商标主管机构的驳回

2010-3-16 17:33:13
  对于不符合被指定缔约方法律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被指定缔约方有权予以驳回。

  尽管各缔约方的审查制度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而不尽相同,但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在某些方面对驳回作出了较为统一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日本、韩国和美国的商标法律对商品和服务表述要求很严格,如果商品或服务表述过于笼统,则很可能被驳回;新加坡对汉字商标的要求比较严格,申请人需要将商标中的汉字逐字翻译。下面笔者对驳回涉及到的主要问题逐一说明。

  1.驳回通知书

  驳回申请的,被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构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发送驳回通知书,由国际局将驳回通知书寄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驳回通知书上应载明作出驳回决定的主管机关、驳回的商品和服务、驳回理由、驳回所适用的法律条文、驳回复审(或起诉)的时限、复审申请(或起诉)的受理机关等事项。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际注册处负责对外国申请人指定我国的申请进行审查。国际注册处的审查标准和国内审查标准完全相同。

  驳回分为临时驳回(Provisional refusal)和终局驳回(Definitive refusal)。临时驳回是可以再复审或上诉的驳回,终局驳回是不能再复审或上诉的驳回。之所以不能再复审或上诉,可能是因为超过了复审或上诉的时限,或者是因为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而最终被驳回。

  2.驳回期限

  根据规定,受马德里协定约束的被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构行使驳回权力的期限为12个月,自该缔约方收到的申请书上注明的“通知日期”起算;受马德里议定书约束的被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构行使驳回权力的期限是12个月或18个月,也是自该缔约方收到的申请书上注明的“通知日期”起算。上述期限是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商标能否在被指定缔约方得到保护的法定审查期限。所谓“通知日期”,指的是国际局向被指定缔约方寄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日期。

  3.依据异议的临时驳回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提出后,有可能遭到异议。如果缔约方已按马德里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和(c)项的规定作出声明,由于异议期限届满时间太晚,该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构对于指定该缔约方国际注册申请,无法在18个月的时限之内通知国际局依据异议的任何临时驳回,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该国际注册的注册号及注册人名称通告国际局。有些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构在国际注册商标被审查核准之后要在国内公告,因此在18个月的驳回期限内无法依据异议进行驳回,只需要将这种可能经国际局通知申请人即可。因此,国内申请人在收到一些给予保护通知的同时还会看到这样一段话:“经过审查,没有发现该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因此予以公告,但是有可能在一定期限被提起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对指定我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商标国际公告次月第一日起的3个月内。举例来说,如果某商标的国际公告日为5月23日,那么其异议期满日期为8月31日。这一规定规避了驳回期限带来的风险,但是也给我国申请人保护自己的权利造成一定的障碍。因为被商标局核准的指定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国内没有初步审定公告,所以我国在先权利人只能通过国际注册公告了解可能发生冲突的商标的申请情况,而国际注册公告只能通过国际局的网站查询,且只有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3种文字,给申请人带来不便。

  对于被提出异议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商标局会尽快审查,如果该国际注册申请被依职权驳回而且没有复审,商标局会向异议申请人发出该异议的结案通知;如果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被核准或驳回后提出复审,商标局则会向国际局发出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异议的裁定。在驳回复审的情况下,异议裁定要等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裁定结果出来后再作出;如果申请人上诉到法院,那么该异议裁定还要等待法院裁定之后再作出。

  4.临时驳回的确认

  已向国际局发出临时驳回通知的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构,在有关商标保护的所有程序全部完成的情况下,应向国际局发送一份说明,确认以下任何一项:

  (1)该有关缔约方在全部商品和服务上驳回对该商标的保护;

  (2)该有关缔约方在所要求的全部商品和服务上对该商标给予保护;

  (3)该有关缔约方在哪些商品和服务上对该商标给予保护。

  《共同实施细则》第17条第5款(e)项规定:“缔约方的主管局可作出声明,通知总干事,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对于已通知国际局的任何依职权的临时驳回,不在该局进行复审。如果适用该声明,该局依职权作出的任何临时驳回通知应被视为包括根据本款(a)项第(i)或(iii)目作出的说明。”这条规定是应我国的要求而专门增加的。根据该条的原则,我国的临时驳回不需要再次发出确认。

  5.国际局登记和寄发驳回通知书

  无论被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构的驳回是临时驳回还是终局驳回,其通知书由被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构发送国际局。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在其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通知书转发给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而不是通过原属局转发给申请人。这就要求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其地址或代理人地址一定要填写准确。否则,驳回通知书无法送达,申请人无法在临时驳回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提起诉讼,也不能得知终局驳回的信息。

  6.复审和提起诉讼

  收到临时驳回通知书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应当决定是否复审或提起诉讼。复审或起诉的,应当根据被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构临时驳回通知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指定缔约方的复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申请复审或起诉。申请复审或起诉的,一般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不能由商标局代为办理复审申请或者起诉,也不能通过商标局或国际局向被指定缔约方复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转交复审申请或者起诉书。逾期不申请复审或不提起诉讼的,被指定缔约方将作出终局驳回。届时,申请人会收到终局驳回通知书。在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复审机关,主要负责对商标的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等申请的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对国际注册商标的裁定后,会将该裁定转给商标局办理,商标局会依据该裁定的内容通知国际局。


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珠江摩尔大厦3-2-1907 邮编102206    京ICP备09085994号-1
Tel:010-62119266 公司邮箱 
Fax:010-62110146 mail@justalen.com
copyright© Beijing Justalen IP Firm Law

版本所有 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 北京商标注册 浙江商标注册

 上海商标注册 江苏商标注册 广东商标注册

福建商标注册 成都商标注册 四川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