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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如何管理

2010-3-16 17: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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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依法使用其未注册商标,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自愿原则,《商标法》确认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合法的,这是未注册商标使用的法律前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事权利意思自治的原则,商标使用人对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完全按自己的需要来决定。实践中,企业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使用未注册商标,比如将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季节性产品、区域性产品、未定型产品或试销性产品上等。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不利因素在于:在我国现有商标法律致力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景下,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始终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随时可能卷入商标抢注、商标侵权等法律纠纷。

  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出发,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增强商标意识,引导其依法使用商标,维护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或■注册标记,以及其他可能使人误认其未注册商标为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未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或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获得核准注册之前就在商标上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或■注册标记;

  2.在未注册商标周围使用与注册标记类似的符号,或在未注册商标周围标注某些文字,所标注的文字会使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误以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

  3.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或■标记;

  4.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或■标记。

  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机关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范围。有关禁用条款的内容,各国商标法律都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的禁用条款仅适用于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程序,而在我国,禁用标志不仅得不到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公共秩序以及消费者利益。如果允许类似“法轮功”、“黑鬼”、“二奶”等文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而不加禁止,势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尤其在强调公民道德建设的今天,运用法律规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006年4月,某自然人在避孕套商品上申请注册中央一套商标,该消息被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2006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申请,并在驳回通知书中明确指出:“中央一套”即指“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是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电视频道,在指定商品(即避孕套)上用作商标极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

  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机关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和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样要保证商品质量,体现出我国《商标法》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把维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的特点。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商标管理来监管商品质量很难达到目的,工商机关在执行这项法律规定时,主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进行,对于流通领域中出现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一般在取得国家有关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证明后,再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来处理。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地方工商机关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

  (四)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广义上讲,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除上述三项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1.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未注册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这是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基本前提。随着注册商标数量的增多,使用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概率也越来越大。尤其在一些日用消费品如服装、化妆品、食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驳回率很高,这表明在这些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概率也很大。因此,在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原则的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弊大于利。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监管,及时查处侵权行为。

  2.未注册商标也不能与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侵犯他人其他合法在先权利的,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相关链接

  “日の星”冒充注册商标被撤销案

  广东省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于1988年3月在原国内商品分类表第十四类、第十八类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日の星、RIZHIXING等4件商标。经初步审定,第十八类电冰箱商品上的RIZHIXING商标注册号为334833号,日の星商标为334894号;第十四类RIZHIXING商标为335413号,日の星商标为350389号。其中第335413号商标于1989年1月10日获准注册。1988年3月,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将上述初步审定的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到柳州市冷冻机厂索要商标使用费,被柳州市冷冻机厂拒绝。1988年8月,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再次使用冒充注册的商标,与深圳东部工贸发展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骗取商标使用费40万元。

  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冒充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更恶劣的是,采取欺骗手段牟取暴利,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扰乱了经济秩序。

  为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决定:对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经初步审定的第334833号RIZHIXING商标、第334894号日の星商标、第350389号日の星商标不予注册,并撤销第335413号RIZHIXING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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