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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有关问题

2010-2-1 16:57:07
咨询内容:
  请问采用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话,如果在国内申请的商标全部或部分被驳回,那么在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否也与国内被驳回的商标一样会被部分或全部驳回?

  答复内容:
  马德里商标注册分为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办理马德里协定国家注册(即协定国注册)的前提条件是国内申请人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也就是已有基础注册。办理议定书国家注册(即议定国注册)的前提条件是国内申请人的商标已在我国提出申请,也就是已有基础申请。
  如果您是根据马德里协定提出的国际申请,因为您须以取得国内注册为基本条件,所以不存在上述情况。
  如果您是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出的国际申请,存在马德里商标注册成功而在我国提出的商标被驳回的可能。此时,您可以将国际注册变为国家注册申请,即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将您的马德里国际注册转为向您所指定的国家分别进行商标注册,并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法条是这样描述的: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但是,此时仍应符合以下条件:1、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2、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3、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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