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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商标注册制度概况

2010-1-4 15:39:20

       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涉外商标注册部/翻译部 联系电话:010-62119266 ,24小时咨询电话:13810539256,欢迎朋友来电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答辩、国外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等事宜。

    一、意大利商标注册制度概要
    1.意大利商标法最早于1942年6月21日由皇室颁发的第929号命令实施。经第480号法令修改过的意大利商标法由意大利参议院正式批准,于1992年12月4日正式生效。现行意大利商标法所增加的主要内容有: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经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的承认,即接受了"第二含义"的概念;以及商标注册后连续使用的期限由原来3 年改为5 年。
    2. 意大利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但兼顾使用原则。
    3.意大利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4.在意大利,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分类法。
    5.意大利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Ttips'的成员国。同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此外,意大利还加人了《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海牙协议》和《保护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议》。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意大利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以图示或书写表现的新标记。尤其是:文字、个人姓名、字母、数字、声音、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外形、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  下列标记不能被视为新标记
    1.仅仅由日常语言中或在通常的贸易实践中使用的标记构成,但在提交申请前,经过长期使用己获得显著性,或在意大利领土上知名的标记除外;
    2.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款所列的他人的驰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或者与他人在意大利己经享有声誉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尽管后者商标使用在与在先商标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但该使用会对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造成损害的标记;或致使公众对两个标记用于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时;
    3.与他人已有的公司标志或商号相同或近似,易在公众申造成混淆,且与他人从事的商业活动相同或类似,极易使公众将两者联系在一起的标记;
    4.与他人在意大利已注册的商标、事实上己经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用于相同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且这种相同或近似极易便公众对两标记产生混淆的标记。
    (二)绝对禁注的标记
    1.违背法律、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标记;
    2.专门由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者由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表述构成的标记。例如,在贸易中用以指出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制造时间以及其他特点构成的标记;
    3.仅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技术结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的标记;
    4.有关国际协议中列举的徽章和其他标记;任何象征公共事业的标记,包括旗帜、徽章和盾记等标记;
    5.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性质、质量发生误解的具有欺骗性的标记;
    6.会对他人己拥有的版权、工业产权或其他专用权构成侵害的标记;
    7.艺术、文学、科学、政治和体育界知名人士的姓名和标志,以及非营利机构或协会承办的展览会的缩写和名称,经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四、申请人资格
    任何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其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但是,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基于其在先使用权反对他人的注册。
    外国人虽然没有在意大利制造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只要其本国政府与意大利有互惠条约,均可以在意大利申请商标注册。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直接向位于罗马的意大利专利商标局提交;也通过意大利省政府的工业、商业和手工业局提交。
    (二) 提交申请所需的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申请书上的指定商品和服务要按照《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规定填报,在一份申请书上,可以填写若干类别的不同商品或服务。
    2.经签名的委托书。
    3.商标图样18张。如果系彩色商标,要另外再交18张彩色图 样,规格最大不超过l3cm*24cm。
    4.如果要求优先权,则须自申请提交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经官方证明的优先权文件,并附上意大利语的译文。
    (三)商标注册审查
    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就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有欺骗性、是否违背意大利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进行审查。但是,对于是否与在先申请和注册商标构成冲突不予审查。经审查后,如果因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被驳回,专利商标局会通知有关申请人,并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如果经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予以公告。
    六、商标申请的驳回
    如果经过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审查,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该驳回决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书。在听取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并考虑其书面申请的理由后,评审委员会将作出书面裁定。
    七、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一)注册商标的 有效期
    意大利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获得申请日时起计算。除了《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所列的驰名商标外,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只限于注册时的指定商品或服务,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二)注册商标续展
    商标注册10年有效期满后,可以续展。续展申请应在注册有效期满之日前i年内提出。也可以在注册有效期满之日后6 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所需文件与申请注册时相同。续展时指定商品或服务必须与原注册时的商品和服务相一致。此外,续展时商标的微小变化,只要没有改变原注册商标的主要特征,是可以接受的。反之,如果续展时改变了商标的显著部分,将按新申请办理。
    八、商标的异议
    意大利1999年2月4日第47号法令已经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但至今尚未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此法令,只有在先相同商标的所有人、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所有人、在艺术、文学、科学,政治和体育界的知名人士姓名的所有者、展览会的名称和缩写、非营利机构和团体的名称和缩写的持有人才具备异议人的资格。
    九、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一)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可以基于注册时的所有指定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基于注册时的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所有转让必须在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备案"否则,对于以任何名义获得和依法拥有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第三人将不具有抗诉性。转让备案须提交下述文件:经受让人签字的委托书,经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签宇的转让契约,以及受让人接受转让的声明。
    (二)许可
    商标许可必须在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备案后,方能对对于以任何名义获得和依法拥有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第三人具有抗诉性。
    商标许可既可以是独占许可,也可以是非独占许可。在非独占许可时,要求被许可人要将同一商标下制造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所有人或其他被许可人制造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明确区别开来。
    商标许可可以在意大利整个领土上有效,也可以只限定于部分地区。其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可以基于注册时的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只限于注册的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
    法律规定,一旦被许可人在有关许可期限、商标外形、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许可使用的领土范围以及商品质量方面违反了商标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时,商标所有人有权向其追讨回该商标的专用权。
    十、商标的使用 :
    商标注册赋予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一)注册商标在5年内必须使用的规定
    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或在二个连续5年之内没有将其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该商标的无效诉讼。该商标将由此失去其效力,并在专利标局备案。
    (二)下述情况均乎视为有效使用
    1.在意大利主要城市 (如罗马、米兰、都灵等)有确定时间一定数量的使用标有该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
    2.商标在其注册指定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的使用;
    3.商标刊登在意大利发行的广告和出版物上;对于在意大利发行量大的外国刊物上或因特网上的使用是否定为有效使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在实际中,商标外观与注册时略有改变,但不影响其商标显著部分的使用;
    5.出于出口目的,在出口商品上或其包装上的使用。
    此外,仅仅是在交易会上展示,但随后并没有真正使用的商标,不能防止该商标的失效。
    十一、商标的撤销
    在下述情况下,商标权利失效,商标予以撤销:
    1.注册商标10年有效期满后,没有按规定期限进行续展;
    2.与在先使用的标记冲突,且在先使用的标记必须是公众知晓的;
    3.与在先使用的商号冲突,且在先使用的商号必须在全国领域内被公众知晓;
    4.由于商标所有人积极或消极的活动,致使其商标变成了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
    5.恶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
    6.以非该商标所有人的名义注册的商标;
    7.未经在先名称或标记持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
    8.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或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使用;(详见 "十");
    9.由于商标所有人积极或消极的活动,致使其商标变成了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
    10.商标变得违背法律,或者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或道德规范时;
    11.如果商标的结构或因素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来源产生误解时;
    12.商标的持有人去世或拥有该商标的公司消亡,没有法定继承人时。
    通过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而获得商标权的所有人,可以对他人与之相同的随后注册商标提出撤销无效注册的诉讼,但这种基于在先使用的诉讼,只能在自该商标予以注册公告之日起5年内进行。如果在这,连续5年内,在先权利人默认了该商标的使用,他将不再有资格对后者的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起注册无效的诉讼。对于依靠不道德手段获得的商标,无效诉讼的提出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此外,对商标注册无效诉讼的提出,如果只是对指定商品或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则对该商标的撤销也蒋仅限于这部分商品或服务。
    十二、商标侵权
    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有: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用在与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便两者足以在公众中造成混淆时;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一个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尽管使用在与他人驰名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记作为公司名称或商号以牟取非法利润,或者这种使用损害了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信誉时;
    3.任何一个与属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可能在公众中造成混淆的标记,尤其是两个标记的所有人从事的商业活动上易产生混淆,或者是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易产生混淆时,这种标记则不能作为公司名称、商号或公司标志使用;
    4.在商品上粘贴虚假的文字或说明,企图造成他所用的商标已经注册或所标示的物品系他发明这种印象时。
    对在意大利获准注册的商标、正在注册之申的商标或者经国际局注册并已在意大利生效的国际注册商标的侵权诉讼,由意大利法院受理。
    意大利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法院院长对他认定构成侵权的产品、商品或包装以及侵犯工具进行暂时扣押。必要时,法院经过询问被认定的侵权方后,将以申诉人提出担保为条件,立即进行临时扣押。对侵权物品的临时扣押由司法官员执行,必要时,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有关专家陪同,可以采用技术手段,例如拍照取得证据。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一经法院认定,法院将判决销毁构成商标侵权的文字、图形,包括包装。必要时,法院还可以判决销毁与侵权有关的商品和原料以及假冒侵权商标的标识。
    法院可以命令商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并决定赔偿的数额。
    对于在物品上粘贴虚假文字或说明,企图制造他所用的商标已经注册或该物品系由他发明这一假象者,将处以10万里拉的罚金。
    法院可以命令在一家或若干家报纸上公布商标侵权案的判决书。公布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海关备案
    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届时要提供关于他的商标权利及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一切信息材料,以及他认定侵权的商标及商品,按规定缴纳费用,并提供保证金。海关备案每6个月可续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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