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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水荣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0-1-3 14:10:11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水荣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甘肃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甘民三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荣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川区七里墩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365弄6号4号楼2B。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丹丹,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昊公司)与天水荣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荣发公司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兰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荣发公司于2009年11月21日签收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但2009年11月27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兰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减半收取即275元,由上诉人天水荣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康天翔
审 判 员 张永祥
审 判 员 李 红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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