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12-11 19:08:52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的通知 办非遗函〔2009〕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通过文化行政部门的不断努力,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基本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初步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得到有效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正在逐步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建设稳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化进程日益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逐渐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在全面稳步推进。但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为摸清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入开展,结合《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09)210号)要求,文化部决定自2009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组织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并制定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方案》(见附件)。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文化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国各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情况及存在问题,促进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文化部决定于2009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组织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督查内容 (一)督查各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验收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验收内容包括实施普查工作的文件、普查工作报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目录清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统计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档案或数据库建设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原始记录等; (三)了解各地四级名录体系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传习所)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情况、保护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以及近年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使用情况。 二、督查方式 (一)听取当地文化厅(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汇报; (二)查看有关资料、档案或数据库; (三)实地考察,每省(区、市)抽查1至2个县(市、区); (四)召开座谈会。 三、督查安排 (一)第一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初): 第一组:江苏省、上海市 第二组:黑龙江省、吉林省 第三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组:四川省、西藏自治区 第五组: 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 第六组: 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七组: 浙江省、福建省 第八组:青海省、甘肃省 (二)第二阶段(11月中旬至11月底) 第一组:北京市、山西省 第二组:湖北省、湖南省 第三组:云南省、贵州省 第四组:安徽省、江西省 第五组:河北省、天津市 第六组:河南省、山东省 第七组: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八组:广东省、海南省 四、督查工作组 本次督查工作每个阶段均安排8个督查工作组。督查工作组由5至6名人员组成,成员包括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工作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督查工作以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的落实情况为重点,对保护不力的地区,将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国家级名录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的称号。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督查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于9月15日前向我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提交本次督查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至6)。 (三)督查工作结束后,每个督查工作组要提交督查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所督查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附件:1.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报告体例、目录清单及统计表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报告体例 3.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表 4.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调查表 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队伍情况统计表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队伍情况调查表 6.中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调查表及地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调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