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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11-4-9 21:12:43

临 沂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临  沂  市   商  务  局 


临 沂市工商行政管 理 局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临知字[2011]2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推动临沂商贸物流城建

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临沂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临沂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展会有序健康发展,推动临沂商贸物流城建设,根据国

家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制定实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

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指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中的展会管理部门是指展会的审批或者登记部门。

    本办法中的展会主办方是指负责制定和实施展会的方案和计划,对活动全程进行统筹、组织和安

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位设计、展具设计、产品及照片、目录册、视听资料

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第五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坚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

易秩序。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维权、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在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机构。

    (三)以巡查、督导等方式监督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四)将展会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五)依法调处知识产权案件。

    第八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调查予以

配合,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审查同意举办的展会活动,展会主办方应在开展10日前,将展会举办时间地点、展出内

容和报名参展企业名单报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在招展招商时,展会主办方应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写入展会有关招商宣传材料。

    (三)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现场为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机构设立提供场所,并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

置和参展手册上公示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投诉地点和投诉电话。

    (四)展会主办方应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及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

    (五)展会主办方应依法执行或协助执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举报投诉事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展会主办方应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依法规范标注,并携带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参展。

    (二)参展方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参展方应依法执行或协助执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举报投诉事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参展方应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参展方对涉嫌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他方参展项目或者其它违法行为,有权向知识产权投

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或者处理请求。


    第十一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相关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

    (二)协调和督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项目在展会期间展出;

    (四)其他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事项。
 


临沂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发布于:11年03月31日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

    (二)涉嫌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投诉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

不予接受。

    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展会期间,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展会巡查组。

    巡查组可由一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单独设立或由多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设立。

    巡查组向设立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巡查组主要职责有: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态进行

检查,送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通知,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项目在展会期间展出。

    第十四条  对展会期间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处理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被

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参展项目。

    对展会期间涉嫌假冒专利的投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认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责令被处罚人从

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参展项目。

    第十五条  展会期间,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设立临时合议组,调处专利侵权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

或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临时合议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专利侵权案件;

    (二)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仅要求被投诉人停止在本届展会中的侵权行为。

    临时合议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高效快捷,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并交付执

行。

    第十七条  展会期间,申请人在提出投诉或者请求时一并提出参展项目证据保全要求,或者要求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暂时撤展的,申请人若提供与参展项目参展所需费用相应担保的,知识产权管

理部门可以适用临时措施,要求被投诉人或被请求人暂时撤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各方均自愿接受临时合议组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执行调解协议;如果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造成有效调解协议不能执行或履行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十九条  展会期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能即时处结或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可以依法移送被请求人或被投诉人住所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判

定专利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

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调处程序之中

的;

    (三)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四)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第二十二条  对展会期间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商标管理部门依法认定构成侵犯

商标权的,责令被处罚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参展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

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二十四条  对展会期间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著作权管理部门依法认定构成侵

犯著作权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

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第二十五条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外,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知

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依法即行调查取证,查

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当事人

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调查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时,可以根据

展会展期指定被投诉人的答辩期限。

    第二十八条  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反复侵权

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二十九条  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展会主办方给予警告,

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十条本  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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