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1-4 22:33:34 |
关于下发《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高新管[2008]298号 关于下发《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室、局,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利技术的创造、推广、应用和保护,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签发:王跃山 校对:包剑平
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技兴区战略,推进高新区二次创业,鼓励发明创造,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专利技术的创造、推广、应用和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由高新区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专门用于专利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区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给予资助; (二)对承担国家、省、市各类专利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三)对荣获国家、省、市专利奖荣誉的项目进行奖励; (四)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诉讼维权给予资助; (五)对经过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给予资助; (六)对在专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利申报大户及专利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七)对新进驻高新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八)用于对专利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等活动; (九)其他有关专利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 第五条 对专利申报进行资助 (一)对申请外观专利的专利项目受理后,资助限额为每件1000元。 (二)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项目受理后,资助限额为每件1500元。 (三)对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项目受理后,资助限额为每件3000元(含省级资助)。 (四)发明专利授权后,对发明申请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刷费、印花费、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第三年年费),按实际缴纳费用予以资助。 (五)内资企业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限额为每件5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100000元。 第六条 对荣获国家、省、市专利奖荣誉项目酌情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企业专利申报大户进行奖励 (一)对当年专利申请受理超过100件或发明专利超过30件以上的企业,奖励50000元人民币。 (二)对当年专利申请受理超过100件且发明专利占30%或发明专利超过50件以上的企业,奖励80000元人民币。 (三)对当年专利申请受理超过100件且发明专利占40%以上的企业,奖励100000元人民币。 第八条 对专利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一)每年对区内企业、苏州科技城、苏州创业园、镇(街道)、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专利先进单位的评选,并奖励工作经费50000元人民币(专利申报大户奖与先进专利单位奖不重复享受)。 (二)对苏州科技城、苏州创业园、镇(街道)等单位的专利工作人员,根据全年专利申报目标考核完成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第九条 对新进驻高新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如完成进驻时约定,对其进驻前三年租房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条 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维权基金,为区内企业开展专利诉讼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予以受理、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苏州国家高新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内专利的,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区或具有本区居住证的个人。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个人)须填报《苏州国家高新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个人)须提供,专利申请费收据的复印件、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和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三)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个人)须提供,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本区居住证)复印件。 (四)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单位(个人)须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涉外代理委托书;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复印件以及各种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示书第一页及其复印件。 第十三条 受理时间 (一)对于专利专项资助申请材料,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每半年受理一次,分别于当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二)办理专利费用资助截止时间为缴纳专利费用后的一年内。 第十四条 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维权诉讼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程序,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是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专项资金由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如数全额退回,同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