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
全体成员, 期望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 认识到欲达此目的,有必要制定与下列内容有关的新规则与制裁措施: (a)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及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或公约的基本原则的可适用程度; (b)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适当标准与原则的规定; (c)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执法的有效与恰当的措施规定,并顾及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 (d)以多边方式防止及解决政府间争端的有效及快速程序规定; (e)目的在于全面接受谈判结果的过渡安排。 承认为处理国际假冒商品贸易而在原则、规则、纪律上建立多边结构的必要性; 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 也承认最不发达的国家成员在其域内的法律及条例的实施上享有最高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使之能建立起健全、可行的技术基础;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从而缓解紧张的重要性; 期望着在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 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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