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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新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2010-8-11 12:01:38 |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推动我区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内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获得申请地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内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在区内注册、纳税并形成区级财力的各类企业获得PCT及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权;从事管理、咨询等为专利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额度: 1.申请发明专利并被受理后,可获得申请费、公告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资助。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后,可获得登记费全额资助。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奖励5000元/件、800元/件和500元/件;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奖励300元/件;获得PCT及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权奖励30000元人民币/件(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获奖。已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的,补足至30000元人民币)。 2.专利代理机构在区内代理专利申请实行加权计分评奖,每件发明计6分,每件实用新型计1分,每件外观设计计0.5分。对年度总得分前2名且较上年度有提高的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各园区、镇、街道完成专利年度工作各项指标的,获基本奖2000元。各项指标均超额10%完成的再奖励2000元;各项指标均超额20%完成的再奖励3000元;各项指标均超额50%完成的再奖励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向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科技管理处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内发明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费用资助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内发明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各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各项申请费用收据(复印件); 4.单位证明(企事业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二)国内专利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内专利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证明(企事业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三)国外专利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外专利奖励申请表; 2.有关组织、国家和地区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被申请国家或地区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出具的有效受理证明材料(复印件); 4.单位证明。 (四) 软件著作权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软件著作权奖励申请表; 2.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授予的国家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证明(企事业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第五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受理知识产权申请费用资助和授权奖励的申请;年初根据对上年度实际工作的考评结果,对各园区、镇、街道和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资金管理上,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向高新区(新北区)生产力促进中心预拨专项资金。区生产力中心根据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定的金额发放奖励,法人领取奖金需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自然人领取奖金需在奖金发放单上签字。年终,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当年实际支付的奖励经费编制汇总报表,并据此向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理结算,余款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对高新区(新北区)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资助奖励资金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指导区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资助奖励工作,并会同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获得资助的发明专利继续按原细则享受授权后年费或年度维持费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一○年八月一日起实施,申请日在此之前的知识产权奖励仍按原政策执行。以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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