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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2010-7-12 20:40:52

第一条 为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和经济发展,根据《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06﹞18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常政发﹝2008﹞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常德市专利金奖;

(二)常德市专利银奖;

(三)常德市专利发明人奖。

第三条 常德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常德市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金奖项目不超过2项,银奖项目不超过5项,优秀专利发明人不超过5名。无合适项目或人选时可以空缺。

金奖项目奖金2万元,银奖项目奖金1万元,优秀专利发明人奖金0.5万元。

第五条 常德市知识产权局设立“常德市专利奖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组。  

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科,负责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

评审组由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凡在常德市辖区内实施的中国专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常德市专利奖:
    (一)申报评奖的专利应为有效专利;
    (二)已合法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未曾获得市及以上专利奖的项目和个人,专利项目应由实施单位提出申报;    

(四)申报时无专利纠纷。 

第七条 评奖标准:
  (一)专利金奖评奖标准:

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重大的发明创造,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2.该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市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千万元。
  (二)专利银奖评奖标准:
  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较大的发明创造,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2.该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3.该专利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市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千万元。

(三)专利发明人奖评奖标准:

1.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至少有2项发明专利;  

2.在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3.其发明的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 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也可直接向奖励办公室申报。

(二)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的项目和人员进行遴选并签署意见后,报奖励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常德市专利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常德市专利奖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三)申报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常德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评审组。
  (二)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拟定专利奖项目和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
  (三)领导小组对评审组拟定的专利奖项目和人员名单审查后,确定获奖项目和人员,并对外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天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和人员作出授奖决定。
  第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单位、个人进行表彰,颁发奖金和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对评选出的获奖项目、单位、个人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二条 凡在专利奖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单位假冒、冒充和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应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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