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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2010-7-12 20:40:52 |
第一条 为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和经济发展,根据《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06﹞18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常政发﹝2008﹞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常德市专利金奖; (二)常德市专利银奖; (三)常德市专利发明人奖。 第三条 常德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金奖项目奖金2万元,银奖项目奖金1万元,优秀专利发明人奖金0.5万元。 第五条 常德市知识产权局设立“常德市专利奖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组。 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科,负责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 评审组由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四)申报时无专利纠纷。 第七条 评奖标准: 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重大的发明创造,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三)专利发明人奖评奖标准: 1.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至少有2项发明专利; 2.在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3.其发明的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 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也可直接向奖励办公室申报。 (二)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的项目和人员进行遴选并签署意见后,报奖励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常德市专利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三)申报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第十条 常德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凡在专利奖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三)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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