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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7-10 10:28:09 |
合高管〔2010〕103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提高园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园区企业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园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合肥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区财政预算安排并设立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第三章 奖励资助对象、范围 第三条 高新区知识产权资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合肥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信地址必须在合肥高新区,此项作为专利奖励资助的先决条件。
第四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对于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比较完备、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权年新增申请量30件以上的企业,授予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对本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按以下内容和标准分别给予资助: 1、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30000元,其中通过PCT体系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先资助10000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2、国内发明专利在获得受理通知书后每件资助2000元,授权后再资助3000元;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每件资助3000元; 4、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1500元; 5、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资助1000元; 6、国外商标授权每件资助4000元; 7、软件著作权授权每件资助500元; 8、植物新品种授权每件资助2000元。 9、公司股东或员工的专利资助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对本年度年代理合肥高新区内100件以上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机构,授予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当年给予1万元(每增加50件,奖励增加500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四)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知识产权年申请量超过100件,奖励孵化器管理团队1万元(每增加50件,奖励增加5000元,每个孵化器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对于本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六)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优秀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可用于园区知识产权宣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引进专业服务等能力建设以及企业知识产权学习、培训补贴和鼓励企业参加各级知识产权展览会的展位补贴。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专利奖励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肥高新区企业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申请PCT专利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 (六)国内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公司股东或员工的专利资助申报主体仍为企业,需另外提交企业出具的关于专利发明人工作情况的盖章证明材料及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办理程序: 申报工作每年组织2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由高新区科技局进行初审、财政局复审后经管委会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高新区科技局是合肥高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管理、财政局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资金如数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其他: (一)企业受让取得的专利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鼓励企业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合高管〔2008〕159号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知识产权 试点 通知 抄送: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 共印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