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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孵化企业申报专利等项目的奖励办法》2010-7-4 14:06:48 |
为鼓励火炬园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立品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孵化企业快速成长,形成区域自主创新带动示范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湘潭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 第二条 奖励内容:对申报和获批专利、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工程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进行奖励。 第三条 对企业申请专利的奖励:申请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奖励300元。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每件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每件新型专利奖励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 第四条 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奖励2000元;奖励获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5000元。 第五条 对企业申报商标注册、省著名商标申报和省名牌产品的奖励:申报商标注册的企业每家奖励1000元;申报湖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每家奖励5000元;获批注册商标的企业每家奖励1000元;获批省级著名商标或者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每家奖励5000元。 第六条 对企业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奖励: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中心的每家奖励2000元;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中心的每家奖励3000元;获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中心的每家奖励2万元;获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中心的每家奖励5万元。 第七条 企业申请奖励需要提交的资料。奖励申请表、以及申请奖励的相关资料: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书、省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省著名商标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第八条 奖励程序:每年12月底,本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创业中心企业部受理并初审;创业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后进行项目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兑现奖励并登报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各项奖励,不与湘潭高新区的同项奖励重复计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创业中心企业部负责解释,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