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46)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1]103号),以及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科技局《关于下发<苏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科字[2003]19号)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助范围
第二条 太仓市专利专项资金由太仓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太仓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本地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的申请、保护和推广。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为全市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费用提供资助。凡全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本市范围内的个人,其专利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向太仓市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专利申请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 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申请费用最高资助限额为4000元;每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费用最高资助限额为1000元。 第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每年安排部分经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及产业的发展,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对于承担国家、省及苏州市各类专利计划的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本市承担的国家、省及苏州市项目,由本市专利专项资金匹配。 第六条 对经过部、省、苏州市及本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单位和知识产权示范产业基地,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对于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的,可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 第八条 为鼓励发明专利的申请,在专利申请授权后可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经费来源一般由本市专利专项资金支付。对重大发明创造实施重奖,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由申请人向太仓市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太仓市专利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苏州市专利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人需报送下列材料: 1、《苏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太仓市籍身份证复印件; 4、专利技术的简要说明; 5、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已入帐,可提供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领取资助费的收据)。 第十条 发明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申请发明专利奖励金的,需报送下列材料: 1、《太仓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太仓市籍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由申请人向太仓市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报送下列材料: 1、《太仓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太仓市籍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已入帐,可提供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领取资助费的收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太仓市科学技术局是市政府授权的全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签订《太仓市财政拨款资金项目责任书》,按专项资金资助实际发生金额拨款。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等不属于本办法的受益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太仓市财政局、太仓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仓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太财企[20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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