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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2010-4-14 12:03:14

绵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绵阳市知识产权局

绵 知发[2002]16号  签发人:焦枢清 唐秉俊

 

 

绵阳市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专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贸易中有关专利管理,是指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中所涉专利进行管理,包括依法认定有关专利法律状态、调处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违法行为等。

    第四条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或明确专利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进行专利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涉及出口国专利权的,应查明出口方或委托方是否为该专利权合法拥有者,并应在货物贸易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进口方或受委托方如因履行合同被第三方指控专利侵权,应由出口方或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涉及中国专利的,应查明出口方或委托方是否为该专利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如出口方或委托方是该专利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应在货物贸易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就追究第三方侵犯该专利权的主体和权限进行约定;如出口方或委托方不是该专利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置。

    第七条  引进境外技术时,应到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的专利服务机构就所涉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涉及境外专利的,还应要求技术转让方出示该专利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到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八条  向境外出口产品时,应就所涉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文献,并就符合条件的有关发明创造及时申请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专利。  

    第九条  向境外进行技术转让的,应到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的专利服务机构就所涉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条  与境外当事人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应到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向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备案,并到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请求专利管理部门或海关保护专利权或进口货物、引进境外技术、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由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请求海关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实施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进口方在进口货物时,发现进口货物有涉嫌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向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按照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绵阳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绵阳市知识产权局  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品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以下简称“专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以及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社会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其外观、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商品广告内容等涉及.有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标志或其他专利用语的商品的商业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经营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法经营销售专利商品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不得制作或发布涉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广告。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商业企业经营行为中的专利管理实行统一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或明确负责专利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商业企业的专利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分管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处理有关专利事务,具体职责为:

    (一)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专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根据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专利管理办法、制度和开展专利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职工专利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建立本单位涉及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地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对本单位涉及专利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对本单位涉及专利的相关事务及违反专利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协助、配合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指导、检查专利工作,协助、配合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本单位或相关方面违反专利法的行为。

    第八条  商业企业可根据《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规定选配职工,专职或兼职从事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利管理制度

    第九条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涉及专利商品进货审查、售前审查及广告审查等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商业企业经营涉及专利商品的,在商品进货、上柜或公开销售前,应当由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审查核准;自行或许可他人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发布或在公共场所\自己经营场所搁置\悬挂或张贴其经营销售专利商品广告之前,应当由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审查核准。

    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在审核时,有权要求供货人(包括产品生产厂家或商品批发商)提供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绵阳市知识产权局有效专利认定证明,或者商品所涉及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以及专利权人缴纳当年度专利年费收据原件,或者商品所涉及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及缴纳专利申请费或专利申请维持费收据原件;

    (二)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或者由专利管理机关登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以及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身份证明;

    (三)商品所涉及专利经行政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审理程序的,应提供中国专利局或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文件;商品所涉及专利被宣告无效审理程序的,或商品所涉及专利申请未被驳回、撤回、

视为撤回的,应当提供书面声明。

    涉及专利商品无上述证证明材料的,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经审核发现所进货商品、拟上柜或公开销售的商品涉嫌有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时,有权作出停止进货、停止公开销售的决定,并应当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举报,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人向商业企业质询、举报有关该单位经营行为中有涉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情形时,该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应当接受质询、举报,并负责向质询、举报者依法作出合理解释或明确的答复,必要时应报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第四章  奖励及处罚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在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商业企业予以表彰与奖励;对在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工作者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商业企业应当对本单位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对实施了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商业企业,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处罚。

    商业企业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职工,有利用职权、包庇、纵容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相应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解释。

    笋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  月    日起施行。

 

武汉市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文件  20)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请和实施专利,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财政局列入市科技三项费预算,专项安排。市财政局每年分两次拨付给市知识产权局。

    第三条  专利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择优支持和以资助职务发明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费(含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下同)和专利实施的资金资助。 

    第五条  每年度专利资金的70%用于资助专利申请费,30%用于资助专利实施。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是本市的单位或者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具有专利当年申请专利所缴纳的申请费原始凭证。   

    三、专利申请项目进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符合本市产业政策。

    第八条  申请办理专利实施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经市知识产权局论证通过的在本市实施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二、对本市或本市某行业发展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专利战略研究项目。

第九条  专利资金资助申请采用书面形式(资助申请人可以以电子申斗请的形式提供市知识产权局预审)。  

第十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费资助或者专利实施资助的,每件专利资勘均,应提交《武汉市专利资金资助申请表》和相应的附件。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费资助的附件包括: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发明专利实审的需提

   供发明专利实审请求书;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的凭证;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证)。

    申请办理专利实施资助的附件包括:专利证书;当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由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项目实施可行性论证报告;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

     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应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副本;与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签订的《武汉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合同》。

     本条第一、二款中所列附件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及资金支(兑)方式

    一、资助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一)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

    高新技术类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

    其他技术类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o   

(二)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共同专利申请人:1000元/件;单个专利申请人:500元/件。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共同专利申请人:150元/件;单一专利申请人:75元/件。

    (三)国际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3000元/件

    (四)专利实施资助根据资助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资助金额。

    二、资助资金支(兑)付方式:   

    (一)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以转账支票形式支(兑)付;    .

   (二)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支(兑)付。    

    第十二条  专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汇报本年度专利资金使用、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以及开展专利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单位专利申请和开展专利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分两次向市财政局报送专利资金资助结果,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上年度专利资金使用决算和本年度专利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其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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