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高端化、高新化和高质化产业发展,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二条 评奖周期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专利奖,天津市专利奖每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天津市专利奖: 一、在评奖当年3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具有潜在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未曾获得过天津市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优先申报和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通过专利运用、保护维护和扩大市场份额的项目,鼓励报送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项目,积极提出PCT国际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项目。 第四条 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发明专利具有潜在的显著经济效益。 (三)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一)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该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市知识产权局主管本市专利奖励工作,成立天津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天津市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家评审组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专利权人按照要求填写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天津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按隶属关系向区县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驻津科研单位进行申报。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驻津科研单位根据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项目进行遴选并排序,将优秀专利项目报评审办公室。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工作中了解到的符合天津市专利奖申报条件的专利项目,可由专利权人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天津市专利奖申报书,经两名院士出具推荐意见后,由专利权人直接报评审办公室。 三、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对象,不能将多项专利组合申报。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驻津科研单位、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送交专家评审组。 二、专家评审组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报评审委员会同意,报评审办公室备案。专家评审组接到评审办公室送来的参评项目后,按照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规定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送交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评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根据得票率高低确定获奖项目。 五、评审办公室将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评选结果,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六、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八条 奖励种类及数量 奖励种类:天津市专利奖设金奖和优秀奖。 数量:天津市专利奖设专利金奖10至15项、专利优秀奖若干项,由评审委员会确定每届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具体数目。 第九条 授 奖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向获得天津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二、对荣获天津市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三、对荣获天津市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对荣获天津市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明天津市专利金奖或优秀奖获奖项目的字样及获奖年月。 第十条 天津市专利奖的撤销 获得天津市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状、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中国专利奖评选条件,推荐本届天津市专利金奖项目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专利奖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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