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文件精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是指大足县政府对行政辖区内国内、国外专利的申请和授权给予的资助。 第三条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对专利的资助,必须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受理并已缴纳了专利申请费。 第五条 资助原则 1.自主申报原则 专利权人自主申报专利资助。 2.唯一原则 每项专利只能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3.分段资助原则 对每项专利的受理和授权分段资助。 4.按最高资金等级资助原则 同一专利产品和项目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专利,其保护范围又相同的只能按最高资金等级享受一次资助。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国内每件资助5000元,受理后资助2000元,授权后资助3000元;国外每件资助10000元,受理后资助4000元,授权后资助6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不论国内国外,每件均资助1000元,受理后资助800元,授权后资助200元; (三)外观专利:不论国内国外,每件均资助500元,受理后资助300元,授权后资助200元; 第七条 资助受理期限 专利资助在专利申请受理或授权后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申报国内外专利受理资助的,须向县科委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大足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受理通知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大足县户籍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申报国内外专利授权资助的,须向县科委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大足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大足县户籍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在县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第一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我县原出台的专利相关资助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足县科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