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专利技术转化,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设立漯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从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安排,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协调配合。市财政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专利资助资金预算计划,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利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受理并审核专利资助资金申请人的资助申请,组织有关资助项目的评审、立项和验收。 第四条 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以国家、河南省和漯河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漯河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扶持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开发专利技术(产品)。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凡在漯河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漯河市户籍的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2、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漯河市的产业政策。 3、申请资助的专利应不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 4、申请专利资助的费用应当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后实际缴纳的费用。 5、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是省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 6、同一专利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资助,但既在国内又向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申请的专利,可先享受国内申请资助。 7、申请专利资助应自专利申请之日起半年内提出(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和标准 1、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中国专利资助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专利申请代理费。申请资助标准: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为每件1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为每件500元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为每件300元人民币。 2、涉外专利申请资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的专利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向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 3、专利研发资助:对年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前列的职务发明人(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前列的非职务发明人(个人),经考核专利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区域,给予一定数额的专利研发经费资助,主要用于专利年费的交纳、专利技术(产品)开发费用补助等。 4、在校学生申请专利资助:漯河市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对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70%的比例给予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可直接向漯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也可以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第八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资料要求 1、填报漯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由漯河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 2、职务发明需提供法人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申请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专利申请文件复印件,包括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4、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申请代理收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管理部门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均一式一份,所提交的原件,经审验后退回原申请人。 第九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1、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末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一次集中受理,并将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登记造册,同时下发专利申请资助通知。对申请专利研发经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进行考核、评审,择优给予资助。 2、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对专利申请资助情况进行汇总,编报专利申请资助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3、申请人接到资助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明材料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合法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4、接到领取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通知书3个月内不领取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定期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领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且禁止其以后的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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