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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1-10 11:26:07 |
莱芜市莱城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专利事业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莱芜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设立莱芜市莱城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管理及专利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莱城区科技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以支撑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水平、促进专利转化实施为重点,实行诚实申请、科学管理、公开公正、择优支持、无偿资助的办法。 第二章 资金资助范围 第四条 专利的申请和维护 第五条 专利项目实施 1、资助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 2、资助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 3、资助专利技术推广应用、专利技术的引进再创新。 4、本辖区内实施有效专利,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六条 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和人才培养; 2、对专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及专利明星企业、专利奖的奖励; 3、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建设; 4、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5、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 第七条 专利保护 1、专利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2、专利执法活动。 第三章 资金资助标准 第八条 专利申请 1、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500元,授权后资助1000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根据目前发展现状,暂不予以资助。 对年专利申请量大、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年度专利申请状况,制定年度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专利实施和专利管理、专利保护的资助标准,由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专利工作重点,向区财政局提出相应的年度资助标准和金额,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资助的条件及资格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 2、专利授权后获得专利证书的。 (二)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项目属有效专利,权属明确,无侵权纠纷; 2、实施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3、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助的单位,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生产、办公场所。 (三)专利管理、专利保护等资助,按有关规定条件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资格 1、在我区境内(不含市属以上单位)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2、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第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3、除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资助以个人名义申请外,其它资助均以单位名义申请。 第五章 资助申请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莱芜市莱城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的相关证明; 2、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 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审核后复印件存档,原件退回。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填写《莱芜市莱城区专利项目实施资助资金申报书》,并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应在当年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区知识产权局初审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申请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定时审批资助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助的,应按区财政局、区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年度计划要求集中申报、集中审批。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实地考察,确定具体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区财政局负责核批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