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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2009-12-31 17:32:10 |
鞍山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交易,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以及相关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技术交易活动,培育、营造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引导、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第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三)订立假技术合同; (四)作虚假宣传;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进行技术交易以及技术交易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约定。 第八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申请认定登记制度。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九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交完整的书面技术合同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登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放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履行后,由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技术交易额或者技术性收入额进行核定,技术交易当事人或者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备案后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中介方,可以按照技术合同的技术性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有关人员的酬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科学技术成果的,出让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买方可以提取实施该项技术新增留利的3%-5%,奖励为实施技术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认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设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进和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创新技术市场公共服务,实现科技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可以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授权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科学技术计划立项优先支持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为技术成果入股、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转让以及有技术参与的并购等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加强对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行为规范和执业技能培训等自律性管理,向会员提供技术交易信用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成果转化中作出的贡献,可以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对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符合市科技计划立项条件的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技术市场管理服务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等向社会公示,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和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诈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撤销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法规范交易行为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技术市场是连接科技与经济的桥梁,是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重要渠道,技术市场的发展、技术交易的活跃对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随着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和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原有的政策措施已经不能适应技术市场发展新形势的客观要求,现有的技术交易潜力没有得到充分挖掘,中省直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技术不在本市而是在外地交易,致使我市的年技术交易额大幅萎缩,与我市经济总量和在全省的位次不相适应。此外,我市技术市场目前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技术交易规范不具体、技术市场保障体系不健全、技术中介服务不完备、信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也亟待解决。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应该说,此件法规的制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它将促进我市建立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大技术市场的培育、鼓励、服务力度,规范技术市场的交易行为,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加快我市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问:《条例》对技术市场交易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要求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规定,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欺诈和胁迫手段订立技术合同、订立假技术合同、作虚假宣传等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还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和查处。 问: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保障技术交易活动的必要手段,《条例》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是为贯彻国家扶植技术市场的政策和规定,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而建立的认定、登记和统计技术合同的管理制度。为更好地规范和服务技术交易当事人,《条例》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采取自愿原则,并对认定登记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于采取欺诈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规定由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撤销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已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问:《条例》是如何体现“促进、鼓励、支持”技术市场发展立法理念的? 技术市场的发展要遵循其自身规律,采取积极的促进和保障措施有益于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条例》着重体现“促进、鼓励、支持”技术市场发展的精神,坚持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立法理念。《条例》共三十条,其中有十四条重点规范了技术市场的促进和保障内容,占到《条例》中具体条款的56%。《条例》重点在税收优惠、奖酬金提取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规定了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了科技人员提取酬金、奖金的内容,并明确了具体的提取比例,以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从事技术交易,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技术开发创新和成果转化。《条例》同时从资金支持、政府职责、部门职能、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以及行业组织作用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技术市场发展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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