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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2011-4-14 10:21:27 |
台湾经济部于2011年3月3日发布修正「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并自该日起生效。 此次主要修正重点如下: 1 . 申请文件使用简体字者,应于智慧财产局指定期间内补正正体中文本;届期未补正者,依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或商标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商标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凡申请人为有关商标之申请及其它程序,违误法定期间、不合法定程序经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应予驳回。) 2 . 简化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之正体中文本或办理验证之规定。即,申请人之身分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于提出申请时,可以不必检附,于智慧局认为有必要时,通知申请人检附时才须检附。 往后于台湾申请商标注册,只须检附委托书即可,可以不必再检附身分证明,除非智慧局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