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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名牌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年)》

2010-7-15 11:02:48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若干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若干措施
                     (市外经贸局、财政局2007年9月)
    为了顺应国家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政策调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鼓励出口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出口商品,创建国际知名品牌。引导企业积极申报“中国出口名牌”、“江苏出口名牌”,对获得出口品牌的企业按《南通市实施名牌战略目标考核奖励经费使用办法》给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凡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按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项注册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优化出口市场结构。鼓励企业深度开发日本、美国、欧盟市场,大力开拓新兴国际市场。对参加我市鼓励和确定的本年度重点国际展(博)览会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50%的补助费用,最高补助1.5万元;超过一个标准展位的,最高增加1万元补助;最多补助不超过2个展位。其中,参加港、澳、台地区的展(博)览会,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的60%给予补助。
    四、鼓励企业参加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对企业首次获得质量体系、环境体系、社会责任、产品认证等各种国际认证的,按其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但每项认证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五、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诉。对企业参加商务部、国家(省)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应诉及复审过程中的费用,给予2万元的应诉费用补助。企业单独立案应诉、复审的案件,补助律师费的50%,最高补助10万元人民币。
    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贸易公司、代表处,建立企业跨国营销网络。对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公司或代表处并实际运营的中方投资者,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费用补助。
    七、加强外贸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设立外贸中介服务机构,强化对中小企业经营外贸业务、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提高我市对外贸易服务水平。对全市和行业外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给予最高2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八、市政府设立南通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专项资金。凡在市区注册登记,且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市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均可以申报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但享受过商务部、省级同类项目扶持资金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底前如实填写《南通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专项资金使用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各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南通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本意见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意见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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