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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

2010-2-5 9:15:55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池政办〔2009〕52 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已经2009 年11 月5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池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所有的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以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借款人范围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企业和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池州市著名商标企业;贷款人范围为池州市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东至县农村合作银行、石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阳县农村合作银行及其他各商业银行。

第四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一个商标有2 个或2 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共同所有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到且未续展的;
       (三)申请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四)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五)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借款人为国有企业的,还需先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开办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拟质押商标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资料,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八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出具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也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

第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凭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并于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 日内,可委托代理机构或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出质人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在贷款人承诺的期限内发放贷款。未办理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权转移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该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所提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在15 个工作日内退交借款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四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质权人应同时将该质押的《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出质人。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征信系统和银监会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并加强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不实,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出质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在领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15 个工作日内,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各贷款人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出质商标权所有人及其出质商标权基本状况等信息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市工商局和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要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市工商局应当定期向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通报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各贷款人 应当及时将借款人违约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报告并抄送当地工商局。各贷款人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控与贷款收回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妥地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人行池州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要加强对贷款人的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工商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金融 贷款 商标专用权△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池州军分区。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11 月24 日印发 共印1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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