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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9-12-31 15:52:11

关于2009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第124号令,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广东省工商局商标工作部署,现就今年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已取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并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可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非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不予受理。

广东省工商局不直接受理申报企业材料。

(二)至2010年期满3年的广东省著名商标,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应当提出延续认定申请(具体名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著名商标申请系统查阅)。有效期满未延续的,省工商局将予以注销。

二、申报程序

(一)新认定或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须登录“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商标管理”或“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驰/著名商标”下载“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2008-4-22发布)”,按照程序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导出后缀名为“.lzw”的文件。

(二)商标注册人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表与证明材料以A4纸规格打印,合并装订,一式一份。

(三)商标注册人须于6月26日前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网上业务大厅–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申请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并导入lzw文件。

(四)网上申报成功后,商标注册人须于6月30日(星期二)前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到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逾期不予受理。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带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相关的销售发票、广告发票、荣誉证书等原件核对。(本年度新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已提交原件核对的,本次申请可不再核对原件)

(五)辖区工商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局商标处。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材料,市局商标处将于7月31日前向省工商局报送和推荐。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推荐的申请材料,将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向商标注册人退回申请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商标注册人可登录广州市工商局著名商标申请系统的“申请指南”下载《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申请常见问题》,查看申请省著名商标的具体程序和注意事项。

(二)因《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仍沿用2008年版本,如表格中的说明要求与《规定》存在冲突的,以《规定》为准,请按《规定》的要求办理。

(三)请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向所属企业转发本通知,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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