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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欧盟注册商标2009-7-5 21:46:45 |
如何在欧盟注册商标 一直想整理一下如何在欧盟注册商标方面资料,以供同行交流,但是一直很忙,故现在,今天正好利用周未时间,整一下,仅供参考。 一、欧盟商标的诞生 1993年12,欧盟议会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CTMR),它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巨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经过长达37年的法律准备工作,1993年12月20日,欧盟议会终于通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40/94号)。该条例与欧盟颁布的法令不同,它是立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且对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具有约束力。通过该条例的法律依据是欧盟条约的第235条,它规定联盟的决定必须一致通过。这一规定成为导致条例长期不能通过的原因之一,因为在实施共同体商标体系及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开始工作之前,必须在两个棘手的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即语言和欧洲市场协调局办公地点问题。 二、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使用的语言与办公地点 协调局使用的五种官方语言,即西班牙语、德语、英语、法语、和意大利语。然而,商标申请也可以使用欧盟其他六种语言,即丹麦语、荷兰语、芬兰语、葡萄牙语及瑞典语。申请人须在五种官方语言中选择一种“第二”语,以便在异议程序和撤销程序中使用。因此,《商标公告》也会出现十一种语言。 协调局的办公地点决定将其设在西班牙,具体的城市由西班牙政府确定。最终,西班牙政府选择阿利坎特作为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办公地点。 三、欧盟国家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荷兰、 比利时 、卢森堡 、丹麦、 爱尔兰 、英国、 希腊、 西班牙 、葡萄牙 奥地利 、芬兰 、瑞典 、 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罗马利亚、保加利亚 一共二十七个国家 四、欧盟商标的基本法律特征 (一)统一性 共同体商标是欧洲一体化的必要物段。很显然,在内部市场中,要使商标和服务可以无国界自由流通,企业和商业公司的商标必须在欧盟范围内享有共同保护,这就是共同体商标统一性的原因所在,它意味着共同体商标在27个成员国内均有效。不可能将共同体商标在部分成员国中撤销、放弃或转让。此外,共同体商标是一项独立的财产,它其实不是一种超国家的工业产权非国家权利的集合。 (二)共同体商标所有人 欧盟成国、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均可以申请注册共体商标,某些未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或地区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目前只与台湾、安道尔和开曼群岛之间适用对等原则)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 (三)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之理由 绝对驳回理由 (1)商标没有显著性; (2)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地理来源或其它特性; (3)商标欺骗公众; (4)商标违反公序良俗;或 (5)商标不得违反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规定。 相对驳回理由 共同商标的一大特点是,商标获准注册前,在先权利人可基于在先商标或其它权利等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因以下原因可能产生混淆(注意“可能”),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驳回其申请 (1)在先商标与申请注册的共同体商标相同或近似; (2)两个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 构成在先权利的包括在先共体商标注册或申请,在先国家商标注册或申请,或根据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可构成在先权利的显著性的标记,如未注册商标或公司名称。 共同体商标的统一性决定了“全部或没有”原则的适用,即:即使驳回商标的绝对理由仅在欧盟部分或某一成员国内成立,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也将驳回整个共同体商标申请。但是《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08条的规定旨在缓解这一原则所导致的后果。若一共同体的商标申请未获注册(撤回、驳回、宣布无效或撤销),经申请可转换为国家商标注册申请。 (四)强制性使用 共同体商标注册五年后必须真实使用,并且不得连续五年以上停止使用(CTMR第15条)。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在一份联合声明中指出,商标在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内使用即为真实使用,而无需在欧盟所有领土上使用。所有人不必主动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提供使用证明,而由提出商标因未使用而撤销的第三人提供证明。相反,一个在先商标被提出异议或申请宣布无效,后共同体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可以要求在先商标所有人提供其在五年内真实使用该在先商标的证据。
五、撤销与宣告无效 共同体商标一旦注册后,还存在着两种对其提出争议的可能性 1、人们可以随时向内部市场协调局要求撤销共同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无效。如果共体商标未被真实使用,或者在商务活中演变成为通用名称,就有可能被撤销。如果存在着驳回的绝对理由,就有可能被宣告无效。共同商标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也可能基于相对理由 被宣告无效。除了基于相对理由宣告无效的申请只能由在先权利所有人提出外,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申请,任何人均可提出。 2、对共同体商标提出争议第二条途径,如果某人被指控侵犯共同体商标权,被指控人可以提出撤销或宣告其无效之反诉。 六、侵权诉讼(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