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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商标注册制度概况

2009-11-18 12:30:43
    一、拉脱维亚商标法概要
   1.商标法于1993年4月7日生效,新的商标和原产地名称法于1999年7月15日生效。
   2.国际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议定书》(2叨0年1"且5日D、"《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除不可注册的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欺骗性标志或者不能够与他人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
    四、拉脱维亚商标分类
    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五、申请拉脱维亚商标要求提交的文件
    1.简单签署的委托书;
    2.15份商标图样;
    3.指定商品或服务;"
    4.对于集体商标,使用该商标的规则复印件。
    六、拉脱维亚商标申请人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外国申请人必须通过在拉脱维亚注册的当地代理人提交申请。
    七、拉脱维亚商标程序
    形式审查通过后公告。
    八、拉脱维亚商标异议
    异议可在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
    九、拉脱维亚商标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I0年,续展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在前苏联注册的商标又重新向拉脱维亚注册的,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10年。
    十、拉脱维亚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后5年内必须使用,否则可能被撤销。广告可以构成该商标的使用。
    十一、拉脱维亚商标转让和许可
    商标可与商誉一起转让,转让必须向拉脱维亚知识产权局备案。
    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使用协议必须向知识产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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