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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纳哥商标注册制度概况

2009-11-18 12:26:26

    一、摩纳哥商标法概要
    1.商品及服务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均于I983年10月1日生效;商品及服务分类条例也于同日生效。
    2.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原则,在先使用人拥有注册权及排他性所有权。
    3.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国际分类,申请可一标多类,但超过三类以上要多交费用。
    4.摩纳哥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此外还加人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巴黎公约八 《尼斯协定》等国际条约、公约。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均可注册,可作为商标的要素包括:姓氏、笔名、地名、臆造标志、产品的特殊形状或包装、标签、包裹物、徽章、印章、封印、缘饰、颜色的组合和排列、纹章、浮雕、字母、数字、警句和所有用于识别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有形标志。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标志;
    2.在摩纳哥生效的有关工业产权国际条约所禁止的标志;
    3.已变为一般商业中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的标记或称谓;
    4.含有可能欺骗公众成分的标志;
    5.仅仅由能在商业中表示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性质、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制作时间组成的标志。
    四、摩纳哥商标申请人资格
    1.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有权注册商标并享有独占所有权。
    2.在摩纳哥居住的外国人,或摩纳哥的工商企业可以申请注册,不在摩纳哥居住的外国居民则按两国对等原则办理。
    3.国家、团体、公用事业、公共机构、工会、商会联合会、协会或制造业团体和拥有行政管理资格的工商业家为了大众的、工商业的或贸易的目的,或为了促进其会员的工商业的发展,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服务商标。外国法人可按对等原则申请已在原属国注册的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转让、抵押或强制许可。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 (签字即可);
    2.申请书 (由申请人盖章并签字);
    3.解释声明书一式4份,规格为21 cm * 29.7cm,内容包括商标所有人姓名、地址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类别。每份声明书上贴1张商标图样 (绘画、照相或印刷均可),如申请书包括一类以上,商标图样的数量按类别增加。商标的特殊特征,如独特的象征含义或使用方式,必须在声明中注明。每份声明书都必须由申请人签字;
    4.商标印刷版,不超过lOcm*lOcm (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提供);
      5.优先权声明需在申请时提出,如果没有同申请书一起提交, 必须在6个月内补交附带法语译文的优先权文件。如果是受让人提交申请,必须提交商标转让协议。
      (二)商标审查
      商标申请文件向工业产权局提交,手续不完备的,需在申请提交后3个月内补办。形式审查申发现文件不规范的,由主管机关以挂号信通知申请人,并必须在8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如不能按时完成,申请即告失效。官方对于在实质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面也以挂号信通知申请人,并给予15个工作日的期限答复,不能按期答复的,申请即被驳回。
     (三)公告注册
     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即在摩纳哥官方公告上刊登公告。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之日起计算,商标续展有效期也为10年。续展申请必须在有效期满之前办理,有效期满后6个月也可办理,但需另加收费用。
     七、商标转让与许可
     注册商标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可以连带或不连带商誉。转让和许可一样均需在工业产权局特别注册簿登记,以公示对第三方的效力。转让所需文件为:委托书;由双方签署的经证明的转让协议;声明书一式2份,注明双方及转让的具体情况。
    八、商标的撤销
    1.对于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撤销。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注册的商标,任何相关人或检察官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请全部或部分撤销。
    2.符合在摩纳哥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驰名商标,其所有人可以申请撤销同其商标相混淆的商标的申请或禁止其使用;如果被撤销商标申请人证明是善意,驰名商标所有人必须在商标申请之日起5年内提出撤销。
    3.一个商标有效注册并使用连续5年之后不得因别的商标在先使用的理由被申请撤销。
    4.商标在先使用人如果在5年内没有对另外的商标注册提出合法抗辩的,必须在接到该商标注册人通知后的3年内开始停止使用在先商标。
    九、商标侵权
    假冒或欺骗性模仿他人商标的,或者非法买卖带有假冒或欺骗性模仿他人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根据刑法可判处监禁或罚款,并没收商品和赔偿损失。
    商标注册人认为商品所用商标侵害自己利益时,可以申请指定民事法官来查封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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