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涉外商标注册部/翻译部 联系电话:010-62119266 ,24小时咨询电话:13810539256,欢迎朋友来电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答辩、国外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等事宜。
一、概要 埃及现行商标法是1939年第57号法,于1940年4月1日生效,并经1949年、1952年、1958年、1959年等多次修订。 埃及已加人的公约包括:国际公约 (斯德哥尔摩文本)、马德里协定 (国际注册)、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 商品和服务分类:商品分类原则与国际分类相同,共计34类;服务分类采用本国分类,为101至112共12个类别。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任何以特殊形式表现的人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符号、章戳、印记、标签·浮雕设计,或者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只要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及其所有人,均可用作商标。 在埃及生产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其申请中必须含有对应的阿拉伯语 (意译或音译),其他商标没有此项要求。 商标可指定一种或多种颜色。如注册商标末指定颜色,则被视为在各种颜色上注册。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缺乏显著性的标记; 2.只是对商品的描述或者商品的通用图形; 3.有悖道德或违反社会公众秩序的文字、图形或符号; 4.任何国家的国旗、国徽、王冠及对它们的模仿标志; 5.官方印章或检验标记; 6.与宗教特有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7.与"红新月"、"红十字"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8.易对商品原产地造成混淆的地理名称; 9.个人肖像或其纹章 (本人同意的除外); 10.任何声明其商品已获某项荣誉或奖励的; 11.欺骗公众的标志或含有对商品原产地或质量虚假表示的标志,或者含有虚构公司名称的标志,以及仿制的或假冒的标记。 四、申请人资格 1.任何埃及籍、在埃及设有工厂或经营场所的贸易商、制造商或经销商;· 2.外国主体或公民,只要其所属国与埃及签订有双边条约; 3.在与埃及签订有双边条约的国家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4.在埃及或任何与埃及签订有双边条约的国家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生产商联合会或商会; 5.公众团体。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经过公证和认证的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2.商标图样; 3.经公证认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 查和实质审查。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审查官将拒绝该两个或多个商标注册申请,直到一方或多方向另一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弃权声明书或法院对此作出最终裁决。 商标局拒绝或附加条件接受申请时,会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相关事实。如申请人末在6个月内对商标局的修正要求作出答复,视为放弃申请。 (三)上诉 如申请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在收到商标局书面通知10日内可以上诉到指定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上诉案件,并对上诉作出终局裁定。 (四)公告 商标通过审查后,将在每月二期的官方商标公告上公告。 (五)异议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通知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将异议书的副本寄给申请人并要求其在3个月内作出答辩。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视为申请人撤回其申请。 如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商标局在作出裁定前必须举行听证会。商标局裁定可以完全接受、附条件接受或驳回商标注册。 在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裁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上诉。 如果审查官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没有根据,可以裁定继续商标注册程序而不理会己经存在的异议程序。 (六)注册 商标注册人被视为该商标的惟一拥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使用的商标发生改动,注册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也可以不进行变更。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自申请之日起为10年,期满后可以每次申请续展10年。对于期满后3个月内末申请续展的商标,商标局将予以撤销。 七、使用和撤销 如商标因末续展而被撤销,其他人在3年内不得在相同商品上注册。如法院裁决,他人可立即注册被撤销的商标。 如第三人申请并有证据显示注册商标连续3年末予使用,法院可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非商标拥有人作出合法解释、商标使用许可被视为商标的使用。 商标局及其他任何人可向法院提请撤销不当注册的商标。 八、转让 商标只能连带信誉转让。 所需文件: 1.简单签署的委托书; 2.经公证和认证的转让协议和营业执照人如受让人为公司)。 九、标记 假冒或模仿注册商标欺骗公众或构成欺诈可导致罚款或监禁,商标使用人错误标记注册商标如构成欺骗或欺诈也可导致罚款或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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