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巴商标注册概要 1、古巴现行商标法为1983年5月14日生效的关于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及原产地名称第68号法令,1936年4月4日颁布的工业产权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除;1983年9月9日第1046号法规(基于对1983年6月13日颁布的科学院第999号法规修订而成)。 1983年9月9日生效的第1046号法规也适用于该法生效时已经完成的商标注册或审查中的商标申请,但商标注册有效期仍为15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算起。所有续展申请必须遵循新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但1983年5月14日以前商标有效期届满而提交的续展申请,其续展有效期自上次有效期截止日期起计算仍维持15年。 2、古巴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所有权授予在先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具有强制性。 3、根据商标法规定,古巴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色彩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企业名称的注册。 4、古巴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七版,共分为42类。 5、古巴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泛美互助条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任何标记、文字、姓氏及素材,不管其种类、形状、颜色如何,凡具有区分某企业和个人之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的标记,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古巴企业若想在国内外进行商贸往来,除药品以外,其他任何商品必须进行商标注册,而且商品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 古巴企业如果通过国外商标推销其国内产品或提供国内服务,必须和其国内商标联合使用。 商行字号、经营方式、广告用语、原产地名称、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描述等都可在古巴获得注册保护。 集体商标亦可获得注册。在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时,商标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商标使用章程。 凡指定颜色保护的商标可作为色彩商标申请注册。色彩商标获准注册后,其实际使用的颜色必须与注册申请提交的商标图样一致。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不得获准注册: 1、末经允许而使用官方纹章、旗帜、标记、官方检验证明标记、徽章、政府或组织的勋章等图案作为商标的; 2、末经允许使用某一官员或知名人士之姓氏或肖像或与之相类似的名称或图像作为商标的; 3、涉及官方奖章的名称或设计图案及其仿制品的标识; 4、涉及官方货币,或某一政府机构颁发的荣誉称号等的标记; 5、未经许可,擅自便用健在人士的肖像作为标记的; 6、具有欺骗性的标记或形状,足以使公众对其打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本质、来源、成分及质量产生误认的标记; 7、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容易与知名商标产生混淆的名称或图形的; 8、涉及一般通用名称及图形的标识,表示商品的类型,类别、价格等常用名称,或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特征等进行描述的文字; 9、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名称或在发音、图形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显著性部分构成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不正当竞争或产生误认的标记;或者即便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的标记; 10、对已注册商标的商标名称或图案进行修改,如增减的文字或部分图形而加以使用的; 11、使用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或来源毫无关系的地理名称或图形的; 12、使用出现在地理书籍或字典里的地理名称或区域名称,足以对产品或服务来源构成误认,或使用在古巴已经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标的; 13、有悖于社会道德、国家法律的名称或图形; 14、与已被他人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广告用语、商行字号及名称构成相通或相似名称,均不得作为商标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资格 任何自然人或企业都有资格申请商标注册。 外国人可基于古巴加入的国际条约或根据对等原则在古巴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古巴所属协议成员国中申请的商标,在首次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可在古巴申请商标注册优先权。 五、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商标申请应向古巴国家发明、技术情报和商标局 (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古巴本国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当地商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外国申请人则必须通过古巴商标代理机构提出。 (一)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规定格式的商标申请书; 2、申请人状况证明文件; 3、3份商标图样 (尺寸为8英寸X13英寸),如果要求保护颜色,则需提交20份彩色图样; 4、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及其国际分类; 5、如果要求优先权,则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必须声明,申请提交后3个月内提供经公证的优先权证明及其相应的西班牙译文。 上述所有文件必须为西班牙文或附带西班牙译文,外文商标必须标注西班牙译文。 (二)商标审查 古巴商标注册实行先公告后实质审查的原则。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文件后,将对收到的商标申请文件及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一个类别提交一份商标申请。对商标注册审查官发出的通知,申请人必须在60日内作出答复 (可申请延期亡次,期限为30日);以外国文字/语言提交的商标申请必须提供西班牙译文,除非有特别规定,商标申请程序一般在5年内必须完成。 如果对商标注册审查官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通知日起30日内向哈瓦那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庭起诉。如果对法院裁决仍然不服,可以于法庭裁判通知日起5日内向古巴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三)商标公告和异议 商标注册申请获准以后将在商标局官方公告上刊登。 一般而言,商标申请日或商标优先权日后6个月内商标申请将被官方公告。任何人可以在商标申请公告后2个月内提出异议。如果无在先权利存在,或没有人提出异议,则商标审查程序继续进行。 (四)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一经获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便享有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先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异议和撤销程序阻止在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如果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申请之日起计算。续展有效期亦为10年。续展申请必须在有效期届满之前提出。期满商标注册人未及时提交续展申请的,可在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延迟续展罚金。如果涉及商品或服务重新分类的问题,商标注册人应在提交续展申请时一并提出。 依据原商标法注册的商标必须按国际分类重新分类,一个类别需提交一份商标申请,每个类别还必须连同原申请一起提交一份委托书。己经注册的商标重新分类后,商品或服务仍属于同一类别时,该商标注册继续有效。在续展时,商标所有人享有在先注册优先权,新注册证号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号统一。如果依据原商标法注册的商标商品或服务经重新分类后被分割成多个类别,商标注册主管当局将按照相应的类别逐一核准注册,按商标类别依次颁发商标注册证。在续展时,商标所有人享有在先注册权,新注册证号依然与在先注册商标注册证一致,但在每个类别的注册证号码前加注字母以示区别。 商行字号、经营方式、广告用语、原产地名称、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描述等注册有效期为10年。续展有效期也为10年。申请审查程序适用商品或服务商标审查规则。 七、注册商标的撤销与放弃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对另一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或无效申请: 1、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2、商标注册以欺骗手段获得; 3、商标申请时,商标所有人无意使用该商标; 4、商标所有人己经放弃了其注册商标。 在下列情形下,应他人申请或依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便可被宣布无效: 1、注册商标违反法律规定的; 2、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 3、在实用标签上对注册商标之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虚假的说明的; 4、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获得商标注册的; 5、注册商标的使用对国民经济造成危害的; 6、注册商标在使用时与原产地名称相抵触的; 7、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没有实际使用的。· 商标所有人可自行放弃商标注册。 八、注册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必须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没有在商业中实际使甩可导致该注册商标失效。注册商标使用时必须带有"REGISTRADA (己注册)"字样,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使用时必须带有 "SOLICITADA (正在申请中)"字样。 九、·注册商标的转让与许可 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商标注册权发生变化时,应向商标局进行备案。境外实行的商标转让必须提供根据原属国商标法而签署时商标转让证明。如商标转让涉及到技术方面的内容,商标转让前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商标转让是否有损于他人的法定权利; 2、由古巴国家机关转让的权利或所涉及的外国企业的权益是否给予了应有的考虑; 3、商标转让是否含有有损于古巴经济的禁令。 审查合格,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并办理转让登记备案手续。 注册商标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必须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经商标局备案,使用许可期限为10年。如果商标许可使用涉及技术方面的内容,则必须按照转让手续中的规定经有关权威机关审查。 十、海关备案临时保护 无特殊规定。 十一、域名注册保护 域名注册保护由古巴域名注册机关管辖,实行申请在先的注册原则。一般而言,法院解决域名纠纷适用的法规与解决商标注册纠纷的相同。古日有专门的域名注册保护法规。 注:以前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5年,新法修改后为10年。概述中所言I5年为过渡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