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义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兴兵,男,住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西城驿林场。
被告常凯,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张掖市甘州区长安乡前进村一社农民,住该村社。
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兴兵、被告常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
一、被告常凯赔偿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50000元,于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逾期未足额支付,则按100000元履行。
二、被告祁兴兵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一审案件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常凯负担。
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