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余滔,女,南昌市青云谱大阳玻雕经营部业主,住所地:南昌市省建材大市场4栋33号。
被告:肖瑛,女,南昌市青云谱强鹰智能玻璃门行业主,住所地:南昌市省建材大市场13栋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滔、肖瑛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余滔、肖瑛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是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525元,退回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525元,保全费1000元,由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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