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荣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川区七里墩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365弄6号4号楼2B。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丹丹,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昊公司)与天水荣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荣发公司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兰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荣发公司于2009年11月21日签收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但2009年11月27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兰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减半收取即275元,由上诉人天水荣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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