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泓顺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660弄71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立新,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均,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鹏飞,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萍乡市安源区风凰街友爱巷51号3栋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360104196602051914。
委托代理人陈文解,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均,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钟天明,男,195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站前路55号1栋5单元202室,系萍乡市天明汽车装饰精品批发中心业主。身份证号360302195501213519。
委托代理人周立新,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泓顺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因与文鹏飞、北京长地万方公司、钟天明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洪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泓顺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立新、陈均,文鹏飞的委托代理人陈文解,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均,钟天明的委托代理人周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文鹏飞放弃就ZL200510069825.X专利对上海泓顺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钟天明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文鹏飞与上海泓顺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钟天明之间就该案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文鹏飞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海泓顺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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