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涉外商标注册部/翻译部 联系电话:010-62119266 ,24小时咨询电话:13810539256,欢迎朋友来电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答辩、国外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等事宜。
一、概要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于1991年龟月5日宣布脱离南斯拉夫,成为独立的国家。1991年6月25日设立了工业产权局并开始接受申请。1994年更名为知识产权局。 斯洛文尼亚的工业产权法诞生于1992年3月20日,于1992年4月4日生效。1993年5月29日该法予似修改,补充法于1993年6月13日生效。该法包括专利、商标、产地名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条款。2001年新的工业产权法生效。 商标所有权通过注册获得 (驰名商标除外)。 可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斯洛文尼亚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斯洛文尼亚政府于1992年6月12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声明,表示前南斯拉夫参加的国际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公约在斯洛文尼亚继续适用。 二、申请人资格 任何从事已注册的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请并获得商标注册。 外国人可基于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或者基于互惠原则,申请并获得商标注册。在斯洛文尼亚无住所或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必须指定斯洛文尼亚的商标代理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定商标是用来在商业或商业服务中区别同种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商标可由姓名、宇母、数字、图形、三维图像、商品外形和包装、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在判定一个商标在商业中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时,应考虑各种情况,特别是用于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在斯洛文尼亚使用的时间和范围。 四、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1.违反法律或道德的商标; 2.在商业中不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3.仅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用途、生产时间或方式、质量、价格、数量、重量、地名或产地的商标; 4.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5.在外观或内容上可在销售中造成混淆的商标。特别是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种类、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商标; 6.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受保护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使普通消费者造成误认的相似商标; 7.含有商品质量控制或保证的官方标记或品质证明以及与其近似的商标; 8.和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 9.含有州或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盾形纹章、旗帜、标志、名称或名称的缩写及由与其近似的文宇或图形组成的商标,只有在得到该国或相关组织的有关当局批准时才可注册; 10.用尚健在人士的肖像或名字做商标,必须得到其同意; 11.用已故的人的肖像或名字做商标,必须得到其家属的同意; 12.用历史人物或其他已故的名人的肖像或名字做商标,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允许。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新的注册申请 在斯洛文尼亚,一份商标申请可包括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从第4个类别起,每类要加收额外的类别费。 1.申请所需文件 (1) 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2) 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署的申请书,列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国籍、申请人的职业或营业范围; (3) 按照国际分类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单; (4)黑白商标图样7张 (尺寸小于8cm*8cm);如果要求保护颜色,还要另外提供7张彩色商标图样; (5) 说明申请人营业形式的商业登记摘录。 斯洛文尼亚官方接受英语、法语和德语的申请文件,但要求在3个月之内提供斯洛文尼亚语的翻译件。 此外,如果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还需提供授权使用集体商标的管理规则。 如果在提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优先权文件必须在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2.审查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将不再就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斯洛文尼亚或亩畜斯拉夫的在先注册和申请的商标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审查,而只就形式要求及绝对理由进行审查。 如果在形式审查中发现问题,知识产权局会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予以纠正。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可延期,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如果未及时并完全纠正形式审查申的问题/申请会被驳回。如果申请符合形式要求,审查官将审查商标本身是否明显地不具有注册性以及是否和驰名商标相同。如果商标不具有注册性,知识产权局会让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官方规定的期限可予延期,最长6个月。如果申请人未及时答复或答复不足以说服审查官,申请将被驳回。 3.公告 如果末发现商标明显地不具有注册性或和驰名商标相同,商标申请细节将在斯洛文尼亚官方公报上公告。 4.异议 自商标公告起3 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5.注册 如果没有异议提交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知识产权局将核准商标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协定第38条的规定,斯洛文尼亚对于1992年12月1日前延伸至原南斯拉夫的国际注册申请,只需向国际局提交一份申请并支付单独的规费即可受到保护。对于未延伸至原南斯拉夫或晚于1992年12月1日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则只能根据马德里协定第20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要求领土延伸,才能在斯洛文尼亚得到保护。 六、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斯洛文尼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之日计算。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要在期满前提交。有6个月的宽展期,但要附加20%的费用。 七、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注册商标必须在斯洛文尼亚使用。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5年末在斯洛文尼亚使用其注册商标;任何人均可要求知识产权局撤销末使用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在使用时可以标注@,但注册标记不强制使用。 八、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一)转让 注册商标可以连同商誉或者不带商誉转让。可以部分转让,即只就商标注册的某些商品或服务转让。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可以转让。所有转让必须是书面的,否则转让无效。转让只有备案后才可以对抗第三人。 申请文件: 1.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署的转让协议; 2.由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 (二)许可 所有许可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否则无效。许可协议必须在注册当局备案后才可以对抗第三人。 商标只有在下述情况下可以被许可使用; 1.被许可人掌握了保证相同质量商品或服务的技术; 2.同时许可技术。 在许可协议中必须列明许可的期限和范围、许可的类型 (独占或非独占许可)以及许可费用。 九、撤销和侵权 (一)撤销 注册商标可以基于连续5年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而被撤销。基于末使用的撤销申请应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在撤销程序中,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在收到官方通知之巳起3个月内提出答辩。在撤销有异议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局会通知撤销申请人,并将撤销案移交法院。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最终认定商标未使用,知识产权局会作出撤销注册决定,注册自撤销决定发布之日起失效。 任何人可在任何时候基于提交注册申请时商标不符合保护条件向法院提交商标注册无效请求。法院会通知知识产权局。如果无效诉讼的申请人在诉讼申撤销了其请求,知识产权局可作为原告继续诉讼并且必须在收到撤销通知3个月内将决定通知法院以便继续诉讼程序。 在斯洛文尼亚,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但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如果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在该商标申请前已被公众视为是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则该在先使用人可向法院请求获得该商标的专有权。如果法院裁定原告胜诉,则其应在3个月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在提交申请前其商标的使用时间和原告一样长或比原告长,则原告败诉。 (二)侵权 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在商业中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例如:商品包装上、商品或服务目录册中、说明书申、广告、货单和信函上等,应被视为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只有特别注意时才能发现模仿的商标和被模仿的商标之间的差别,那么模仿商标的使用被视为侵权。如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使用注册商标的译文、译音也被视为侵权。 侵权诉讼要向卢布尔雅那市法院提出。 可得到的赔偿:禁令,损失赔偿。 侵权诉讼可由注册商标所有人及独占许可人提出。商标侵权诉讼必须在原告获知侵权之日起3年内,不迟于侵权开始之日起5年内提出。 十、驰名商标的保护 1993年5月修改的商标法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无论在斯洛文尼亚注册与否,均予保护。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管用在何种商品或服务上都不可注册。 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阻止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在与其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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