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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能“反向”侵权2011-3-2 21:26:33 |
案例:甲公司是国内生产西服的专业厂家,其“山山”牌西服质量好、款式新、价格优,西服销售供不应求。注册商标“山山”在国内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给甲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乙公司规模较小,生产的“天马”牌西服款式落后、做工粗糙,在市场上销售不畅。一日,乙公司接到一大订单,订制大量“天马”西服,但对西服质量要求十分严格。乙公司估计自己生产的西服质量达不到订单要求,即购入大量“山山”西服,除去甲公司西服上的“山山”商标标识,再贴上“天马”商标,销售给该客户。 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产品市场占有份额,这也违背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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