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权蚀

汉字输入法领域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

2010-3-19 11:33:5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1989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7月22日、申请号为89108851.2、发明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字根编码法的汉字单字和词语的计算机输入系统,其特征在于通过具有26个字符的专用键盘或用汉字字根定义键位的ASCII通用键盘,依据汉字的单根特征,进行汉字单字和词语的计算机输入,输入一个单汉字或词语的代码时,最多只能敲击4个字符键。汉字输入步骤包括:
首先,将欲输入的单汉字分解成相应的单根:

  (1)当上述单汉字所分解出的单根代码字符的总数不超过4个时:

  A.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相应的一码主根键或二码主根键或副根键,输入上述单汉字首根的区码或区码加位码;

  B.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所述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第二单根的区码或区码加位码;

  C.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所述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第三单根的区码或区码加位码;

  D.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所述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第四单根的区码;

  其中,若上述单汉字仅由三个单根组成,且其第二单根代码是二码主根或副根时,上述步骤(B)仅输入其区码。

  (2). 当上述单汉字所分解出的单根代码的字母总数超过4个时:

  A.若上述单汉字的首根为一码主根,则

  (A).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相应键,输入上述单字首根的代码;

  (B).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相应键,输入上述汉字第二单根的区码;

  (C).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次末单根的区码;

  (D).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末根的区码;

  其中,若上述单汉字仅由三个单根组成时,上述步骤(C)中的次末根即成为三单根字的末根,若该末根是二码主根或副根时,则要输入其区码加位码。

  B.若上述单汉字的首根为二码主根或副根,则

  (A).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的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首根的区码加位码;

  (B).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的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的次末单根的区码;

  (C). 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的相应键,输入上述单汉字的末单根的区码;

  上述单汉字,凡是出现重码时,要按提示敲选择键;凡是由不足4码组成时,要敲空格键以示单汉字输入结束。”

  针对本专利,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1)点中步骤A、B、C、D的限定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不存在限定不清楚的问题。

  经过合议组转文、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双方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合议组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决定中“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认定如下: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1)点中的限定存在如下两点不清楚之处:(i)权利要求1中第(1)点限定的顺序执行输入步骤A、B、C和D时,仅仅在步骤A、B、C和D中都只输入区码时,才能满足代码字符的总数为四个,而当步骤A、B、C中的任何一个输入区码加位码时,所输入的代码字符的总数均超过四个;(ii)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代码字符的总数为1-3个时的操作。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还以“雹”字进行了举例,认为当输入“雹”字时,只执行了权利要求1第(1)点中的步骤A和B,但没有执行步骤C和D。因此,权利要求1的限定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在陈述理由时将权利要求1的内容割裂开来加以理解,得出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时,权利要求1并不存在限定不清楚的问题。

  对此,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首先,对于请求人认为的不清楚之处(i),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字根编码法的汉字单字和词语的计算机输入系统”,其中分两种情况限定了一个汉字的输入步骤:(1)当单汉字所分解出的单根代码字符的总数不超过4个时如何进行输入,(2)当单汉字所分解出的单根代码的字母总数超过4个时如何进行输入。当一个单字拆分为四个单根,并且步骤A、B、C中的任何一个输入区码加位码时,其所输入的代码字符的总数均超过了四个,显然,此时已经不再适用权利要求1中的第(1)点的编码方式,权利要求1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分类方式,当单汉字的代码字符总数超过4个时应当属于第(2)种编码方式规定的范畴,而不再属于以上第(1)点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按代码字符的总数进行了分类,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其分类限定的方式是清楚的。

  其次,对于请求人认为的不清楚之处(ii),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明确指出有些汉字拆分的单根可能少于四个,某些情况下步骤B、C、D无需执行,但是这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准确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也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以请求人所举例的“雹”字为例,其拆分为两个单根“雨”和“包”,不再涉及步骤C、D的输入。对于字形输入法,通常都需根据汉字的字形特征进行拆分输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均知晓,并不是所有汉字按字形均能够拆分成4个或4个以上的单根,例如,独体字以及一些简单的上下或左右结构的汉字,它们只能分解成两个单根,甚至不能分解――单字成根。对于“雹”字,其只能分解成“雨”和“包”两个单根,没有第三和第四个单根,自然要省略步骤C和D(步骤C和D是对第三和第四单根输入的限定),这在汉字输入法这一技术领域中属于公知技术,而且其解释也是唯一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会产生任何歧义。而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最后也限定了“凡是由不足4码组成时,要敲空格键以示单汉字输入结束”,显然该权利要求1中明示了并不是所有汉字都至少有4个代码字符,本专利的说明书第10页也举出了代码字符少于4个的例子(例如,“推”和“栗”字)。因此,即使对于代码字符的总数为1-3个的汉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完全能够按照权利要求1的限定进行输入,从而正确地执行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第三,需要格外指出的是:对于权利要求1第(1)点“A.敲击上述输入键盘上相应的一码主根键或二码主根键或副根键,输入上述单汉字首根的区码或区码加位码”中出现的几个“或”字,其包含的逻辑关系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同样是清楚的。因为,按照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汉字的基本字根分为一码主根、二码主根及副根三种,一码主根用一位区码表示,二码主根及副根均采用一位区码加一位位码两个字符做代码,这是确定的。同时,权利要求1第(1)点中并没有限定输入代码时要省略或舍去字符。此外,在本专利的说明书第10页第12-13行也明确表述了“汉字各单根代码数的总和不超过四个时,不论首根的代码是一码还是二码,第2或第3或第4单根的代码都照实取”。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完全可以确切地理解到,如果单汉字分解出的单根为一码主根,则输入其对应的区码;如果分解出的单根为二码主根或副根,则输入其对应的区码加位码。显然,虽然权利要求1中的“或”字给出了并列选择关系,但这种选择并不是相互矛盾或者含义模糊的,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其含义,不会产生歧义。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案例评析

  本无效决定涉及汉字输入法领域如何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问题。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是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之一,因为它不仅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是否能够合理地行使专利权,还关系到公众是否能够确定性预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基于此,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述相关内容与原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纳入到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当中,从而在同一条中一并写明了对权利要求的两方面实质性要求。

  涉及汉字输入法的权利要求,一般应当写明编码码元(字根)、将这些编码码元(字根)指定到输入装置上的步骤、利用输入装置根据汉字编码输入规则输入汉字的步骤。而所谓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清楚,并不仅仅是指权利要求的用词含义清楚、确定,还应该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其所限定的范围。

  首先,从文法上来说,权利要求中(1)之A-D的“或”字给出了多种并列选择关系,但对于汉字输入法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明确了字根与代码的逻辑对应关系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字根输入相应代码,则上述“或”所包含的关系是清楚的,不会产生歧义。也就是说,考察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仅从字面上理解权利要求的每个技术特征的含义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知晓的申请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如果仅仅就权利要求之(1)而言,其前提无疑会与其中A-D产生矛盾,但是从权利要求整体来看,即综合权利要求所限定的(1)和(2)两种情况,上述矛盾之处应分属到第(2)种情况,即其分类限定的方式化解了前述矛盾。也就是说,权利要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在理解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时,不能将每个技术特征割裂理解,而应该从权利要求的整体考虑,理清各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边界。

  综上所述,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知识能够明白无误地得出确定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知识产权报 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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