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态

佳茂公司成功代理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撒滴济”商标驳回复审

2012-4-24 11:58:33

案件背景: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在“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干朽真菌制剂,杀昆虫剂,除草剂,杀螨剂,杀害虫剂,灭微生物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杀寄虫剂,除莠剂”向商标局申请“撒滴济”商标,商标局于2010年7月8日驳回其申请,理由是“撒滴济”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剂型或施药方法产生误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驳回其申请。

 

案件简要分析:

1、“撒滴济”作为商标使用,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申请复审商标“撒滴济”由“撒”“滴”“济”三个汉字组成,其“撒滴”来源于“杀敌”的谐音,含义“撒滴济”是农民朋友好帮手,帮助农民朋友杀害虫,寓意庄稼丰收,申请人请求贵委明察秋毫,申请复审的商标是“撒滴济”,并不是“撒滴剂”,申请复审商标不管从商标的构成,还是商标的寓言,还是在指定商品以及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认识习惯,“撒滴济”都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

2、“撒滴济”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条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台、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
“撒滴济”作为商标使用,并没有违反了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也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撒滴济”作为商标使用使用,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之规定。
3、剂型按照型态来划分:液体剂型、气体剂型、固体剂型和半固体剂型;常见的剂型有丹、锭、片、条、线、露、霜、胶、茶、曲、灸、冲、针剂;
很明显,申请复审商标是“撒滴济”,并不是“撒滴剂”。
4、施药方法:多年来,农民朋友,根据农药剂型来确定施药方法,如对于乳油、水剂、胶悬剂等农药剂型,多采用常量喷雾的办法;油剂多采用超低容量喷雾法喷洒;
很明显,申请复审商标是“撒滴济”,并不是“洒滴剂”。

案件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我司复审建议,于2012年3月28日决定(商评字[2012]第12587号决定),撒滴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局安排公告事宜。

  在此,对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撒滴济”商标专用权,表示祝贺。



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珠江摩尔大厦3-2-1907 邮编102206    京ICP备09085994号-1
Tel:010-62119266 公司邮箱 
Fax:010-62110146 mail@justalen.com
copyright© Beijing Justalen IP Firm Law

版本所有 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 北京商标注册 浙江商标注册

 上海商标注册 江苏商标注册 广东商标注册

福建商标注册 成都商标注册 四川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