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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茂公司代理浙江省水电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钱江"商标异议答辩获得胜诉

2011-8-26 16:21:08

背景:

     2006-08-31,申请人浙江省水电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钱江"商标,指定注册在"固定卷扬式启闭机,移动式启闭机,起重机,升船机",商标局经过审查,并在2009-07-13通过审查,予以公告(公告号5577648)。

    2009-09-23,异议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告号5577648号“钱江”商标提起异议,异议人认为异议人所拥的“钱江”商标是驰名商标,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驳回浙江省水电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所申请的“钱江”商标;浙江省水电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收到异议后立即委托我司[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进行答辩,经过我司律师深入的分析,结合浙江省水电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司认为“钱江”是一个通用词汇,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其商标的显著性较弱,不能一家独点使用而排除其他正常使用“钱江”商标,且异议人的“钱江”商标在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没有证据显示该商标在答辩人申请“钱江”商标的2006年也是驰名商标。

 

裁定结果:

    2011年8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2011)商标异字第25567号},异议人称答辩人恶意抢注、抄袭复制其驰名商标及侵犯其商号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

 

案件点评:

   面对异议人的驰名商标证据面前,代理人深入分析对方的证据材料,充分对驰名商标进行阐述,深获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赞同。 我司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仅涉及个案的事实,并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效力。在其他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及相关国家机关仍需要依法予以重新审理和认定。

     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后果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不能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手段,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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