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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商标之痛:应建立商标预警机制2009-10-12 16:5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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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阿里巴巴已在香港成功上市,但最近的一起官司却让该公司很是头痛。 近日,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正普公司)一纸诉状将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告上法庭,要求阿里巴巴立即停止侵犯其“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专用权,作为共同被告的还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正普公司 是什么原因让这几家在IT界颇有影响力的公司如此大动干戈,并诉诸法律,《法人》为此做了深入的调查。 阿里巴巴商标的注册内幕 正普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14日,位于北京中关村,是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企业,注册资本1300万元,拥有“芝麻开门”和“阿拉神灯”两个知名的家用软件品牌,是中国最大的家用软件发行商。 阿里巴巴是世界上排名第一的国际贸易和中国本土贸易网络交易市场,截至2007年6月30日,中英文网站共有来自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2400万用户,阿里巴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旗舰公司,同时也是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品牌之一。 应该说两者在各自的领域内都有其相应的影响力与知名度,如果不是八年前的那次商标事件,双方说不定能成为很好的商业合作伙伴。 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在第42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阿里巴巴alibaba ”商标,同时申请注册的还有“芝麻开门”、“正普”等商标。其中“阿里巴巴alibaba ”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等内容。 随后,该申请经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后进入三个月的公告异议阶段,而就在异议期届满的最后一天,阿里巴巴对该商标的申请提出异议。 随后争议的双方进入了激烈的辩论。 正普公司的第一个理由是申请时间上的先后,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申请,以申请在先为商标注册原则。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5、58、39、41、42类“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2002年1月14日阿里巴巴才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阿里巴巴alibaba”第42类商标,正普公司申请时间远远早于阿里巴巴申请时间。 公司成立时间的先后是正普公司主张其权利的第二个理由。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1993年8月14日,正普公司成立,1999年5月14日,阿里巴巴成立,阿里巴巴在成立之前,也就是正普公司申请商标之时,阿里巴巴在法律上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 “尽管在阿里巴巴成立前,马云团队在自己寓所艰苦创业,但马云作为自然人即便当时想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一名自称知晓内情但又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阐明了他的看法。 阿里巴巴对此提出了反驳,他们认为正普科技提出“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申请时,阿里巴巴网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实际上,作为国内第一家为中小企业提供网上贸易平台的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网站的增长非常迅速。早在1999年10月由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公司牵头,联合美国、亚洲、欧洲一流的基金公司,给阿里巴巴投资了5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基金。 为此,双方进入了一场持久的拉锯战。 200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评字(2005)第3674号异议复审裁定书正式做出裁定:正普公司所注册的“阿里巴巴”商标除用于“植物养护”领域外,在其他服务领域的注册申请均不予核准注册,理由是中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试图利用不公平手法注册已由他人使用并因而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正普公司的申请“属于触犯中国商标法”。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佐证是,在正普科技提出“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申请时,阿里巴巴网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曾表示,正普公司指定使用的除“植物养护”以外的全部服务与阿里巴巴提供的与网络有关的服务在服务的性质和对象方面相近,容易使相关公众在申请人指定的除“植物养护”以外的全部服务上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正普公司申请该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31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此后,正普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请北京一中院及北京高院裁决,但北京一中院及北京高院均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裁定。 北京高院在(2006)高行终字第337号判决书中认为:正普公司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域名主要部分或网络名称“阿里巴巴alibaba”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为商标,具有恶意性质,而且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也损害了阿里巴巴享有的在先权益。正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之规定,其申请的1475806号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由此看来,无论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是法院,都不支持正普的商标申请请求,奇怪的是,正普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却拿到了盖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章的编号为1475806的商标注册证,注册证的内容赫然写着“阿里巴巴alibaba”标识及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保养;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植物养护”等内容,注册人为正普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止。 “也就是说,我们正普公司对第42类4220与电子商务相关服务中的享有商标专用权。”正普公司的法务工作人员称。他向《法人》回忆了正普公司取得这份商标登记证的过程。 正普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商标局于2006年9月26日邮寄送达《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但由于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的变更,正普公司并没有收到该通知书。商标局又在《商标公告》(2006年第47期下册)以公告送达方式通知该公司领取商标注册证。后来,正普公司工作人员去商标局办事时才被告知尚有商标证未领取,2007年10月19日正普公司从商标局领取“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注册证。 “我们正是依据这个商标注册证的内容起诉阿里巴巴的。”正普公司的法务人员说。 但是有人对商标登记书核准的内容提出异议,他认为这份登记书是真实的,但其内容与商标委员会及法院的裁定的内容截然相反。 “这中间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虽然法院有裁定,但商标局对商标注册证的核发有最终决定权,他们有权利依据正普公司最新的举证作出上述核准;其二是商标局在有人对正普公司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之前已经制作好了这份商标注册证,准备发给正普公司,但阿里巴巴提出异议,双方为此还进行了行政复议及法律的诉讼,可能是由于商标局的失误,把原来的注册证当成改过后的注册证给发送出去了。”上述提出异议的人士分析。 此说法并没有得到商标局的正式回应。 阿里巴巴的品牌困境 “此次风波直接拷问着阿里巴巴的品牌战略。阿里巴巴在经历创业初期的艰辛、蓬勃发展的欣喜后,目前已稳坐行业内头把交椅,在这一过程中,阿里巴巴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商业模式日渐成熟,但是让人担忧的是,自始至终其知识产权和品牌战略总是滞后,面临诸多品牌困境。”知识产权专家薛峰对《法人》发表了他的看法。 他认为,关于“阿里巴巴”的商标使用,目前国内已经进入战国纷争的时期。《法人》了解到国内现有“阿里巴巴”中文商标、“alibaba”英文商标共计34件,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多样,如服装鞋帽、玩具、机床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法人》从国家工商总局得到的数字为:截至2007年上半年,工商总局接到的“阿里巴巴”商标申请书则已高达108份,这些事件对阿里巴巴企业形象的培育及推广已经形成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实际上,阿里巴巴的品牌战略已是四面楚歌,从阿里巴巴以往的应对措施来看,除了采取提出异议申请外,别无其它有用的方法。”在商标、知识产权方面有着较深研究的段明律师提出了他的观点。 段明认为,阿里巴巴要想从根本肃清或减少这些纠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在其他尚未申请阿里巴巴商标的类别上申请注册‘阿里巴巴’商标,对阿里巴巴进行防御性注册保护”,是段明的第二点主张。 他还认为,培育相应的子品牌,改变品牌的单一化现状,不失为阿里巴巴的一条应对之策。 一般而言,品牌单一会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况且对于阿里巴巴来说,该品牌还不同程度地陷在各种纠纷的泥潭里,因此更应该注意培养和扩展自身的二级品牌,以增强公司整体品牌的安全性。 其四,利用争议撤销程序,申请撤销部分阿里巴巴商标,然后追加申请。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局予以撤销。阿里巴巴可利用这一法律制度,申请撤销部分在先的“阿里巴巴”商标,然后追加申请,取得该类上的阿里巴巴的专有使用权。 “上述四点是阿里巴巴在制定品牌策略是应该高高祭起的四大法器,皆在正本清源,是阿里巴巴走出其品牌困境的出路所在。”知识产权专家薛峰十分赞同段明的建议。 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对于阿里巴巴来说,陷入这种耗时费力的纠纷对企业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消耗。 “中国的商标注册证的纠纷问题近几年不止一次发生,大部分都是因为商标注册证涵盖广度不够。”曾担任多家企业高级管理咨询顾问的毛浓月指出,“建议各个公司和网站在成立之初尽早注册商标注册证,注册时涵盖业务范围广一些。” 而薛峰更是呼吁,建立专门的商标注册预警机制势在必行。 阿里巴巴与正普公司商标争夺大事记 ★ 1993年8月14日 正普公司成立。 ★ 1999年5月14日 正普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5、58、39、41、42类“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 ★ 1999年9月9日 阿里巴巴在杭州成立。 ★ 2002年1月14日 阿里巴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阿里巴巴alibaba”第42类商标。 ★ 2007年3月22日 正普公司向阿里巴巴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 ★ 2007年10月19日 正普公司从商标局取到“阿里巴巴alibaba”第42类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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