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洁旗下的高端化妆品品牌SK-Ⅱ,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日前,SK-Ⅱ却遭遇了商标尴尬。近日,SK-Ⅱ的商标持有人宝洁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SK-Ⅱ品牌诞生于日本,后被宝洁公司收购。该品牌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凭借其核心成分Pitera®对皮肤的独特功效受到使用者青睐。目前,SK-Ⅱ在北京、上海、杭州、成都等地设有多家专柜。
1997年9月17日,福州同亚服饰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SKⅡ”商标,后该商标的申请权转让于本案第三人法国杰尼斯迪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宝洁公司对该商标先后提出了异议及异议复审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认为,宝洁公司的异议及异议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SKⅡ”商标的注册。于是,宝洁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SKⅡ”商标的拥有者法国杰尼斯迪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此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目前,该案的焦点集中于宝洁旗下“SK-Ⅱ”品牌是否在“SKⅡ”申请注册前就已经注册并驰名,以及两件商标是否会构成混淆两个问题上。
据了解,庭审中宝洁公司代理人指出,“SK-Ⅱ”产品核心成分pitera活细胞酵母精华被科学家誉为“Secret key to beautiful skin”,即美肤密匙,“SK-Ⅱ”就是根据“第二代美肤密匙”的英文缩写而来,具有很强的独创性。自1998年进入中国内地以来,经过原告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SK-Ⅱ”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具备驰名商标的要素。
而被告方则认为,虽然有证据表示原告在中国内地媒体播放广告宣传产品,但是仅以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商标在较大的地域范围通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SK-Ⅱ’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在中国注册并且驰名。”被告代理人表示。
对于两件商标是否会构成混淆这一问题,宝洁公司代理人表示,被异议商标与原告商标几乎完全相同,并指定使用在与原告经营的化妆品领域密切相关的服装等商品上,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存在较大差别,即使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记者经过查询了解到,宝洁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SK-Ⅱ”商标,包括注册在第44类上的第3331715号“SK-Ⅱ”商标及“SK-ⅡPITERA”、“SK-ⅡAIR TOUCH”、“SK-Ⅱ神仙水”等商标。而此次引发异议的“SKⅡ”商标注册号为第1283327号,专用权期限为1999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目前正处于续展待审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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